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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見的不正常狀況。“違章不究”狀況的存在使得黨的任何新制度、新檔案和新規定的效能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必須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角色進行明確的定位,轉變職能,從查處各類經濟案件、反腐倡廉轉移到查處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上來。凡是涉及到擔任國家公職黨員違法犯罪案件應一律移交相應的國家機關進行查處。紀檢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政治紀律的維護和黨內法規的執行,透過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來推動黨內*的發展。
汪永成,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管理學院;黃衛平,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1)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
[德]托馬斯·海貝勒 吳志成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逐漸成為學術研究熱點。由於這一問題與當代中國社會政治變遷密切相關;因而引起國內外中國問題專家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公民社會是一個舶來詞;它譯自英語詞彙“Civil Society”;早期學者也將它翻譯為“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出現與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現代國家的演化有著歷史淵源;它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廣受青睞;後來長時間處於沉寂;直至20世紀初;還一直被西方學術界束之高閣。作為政治和社會科學術語;公民社會的復興可以追溯到它在解釋發展導向國家面臨的危機中所起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的概念被一些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並在80年代早期的東歐運動中處於突出地位。80年代後;關於公民社會的討論日益增加;特別是東歐劇變和蘇聯解體,使得公民社會研究成為西方和東歐、前蘇聯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題;此後逐漸擴充套件到世界其他地區和國家;進而發展為當今世界學術研究中的一種重要社會政治思潮。各國各地區的學者和政治家紛紛嘗試用這一理論來分析、解釋本國的歷史和現實;探討本國公民社會的建構問題。關於公民社會的概念;學者們眾說紛紜;界定多樣。目前主要存在這樣幾種解釋:公民社會是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既是各個社團為獲取影響而競爭的場所;也是社團與國家或政府間組織進行互動的中介;公民社會是一個在歷史上逐步形成的個*利、自由以及志願結社的領域;志願性社團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務、利益、喜好及目的方面進行不受政治干涉的相互競爭;它們的活動受到某個公共機構的保護;公民社會是獨立於國家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及其相關的一系列社會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指介於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其相關的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箇中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佔據;這些組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
中國語境中的公民社會概念
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東歐國家的知識分子就已經著手研究“公民社會”;此後該概念被廣泛地接受。現今;公民社會已經成為一個涵蓋不同定義和觀點的總稱。從學科的角度看;政治學、民族學和人類學對這一概念的解釋各有不同側重點。例如;蘇格蘭啟蒙知識分子佛格森(Ferguson)對公民社會的理解立足於個人和集體行動者的道德共同體;黑格爾的公民社會概念則建立在國家和社會二分法的基礎上。因此;公民社會是指社會獨立於國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種多樣“自治的、公共的舞臺”;它需要獨立於國家(確切地說是執政黨)的組織來保障其作用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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