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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立的制度必須得到普遍的服從和執行,發展黨內*必須啟用現有制度中的*因素,使“文字”性*制度實際運轉起來
嚴格按照規則執行,是國外長期執政的有競爭力政黨的普遍特點。以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為例,身為發展局局長的人民行動黨高階官員鄭章遠是新加坡城市建設的功臣,與李光耀感情深厚。鄭因接受鉅額賄賂案發,找李光耀,以為憑自己與李一生私交,會壓下此案。但李光耀不徇私情,說“保了你我的黨就完了,我要我的黨”。鄭畏罪自殺,留信給李光耀,稱自己是“用自殺來表達對新加坡法律的尊重”。1992年,李光耀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就總結到,對人民行動黨來說,“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不然,人們就會對法律的意義和公正感到懷疑,並加以嘲諷”。可以說,法治原則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政黨普遍的價值理念。“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原則在政黨內部基本的含義和要求是黨章(制度、規則和程式)具有最高的權威(黨章至上),已經成立的規則被普遍地服從,政黨執行嚴格依章辦事。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發展黨內*的一個重要路徑當然是根據黨所面臨的新環境和黨員、黨組織的新情況建立和健全黨內各種制度,使*不斷制度化、程式化;另一個更重要的路徑則是啟用已有制度中的*因素,使這些制度和程式得以實際執行而不是隻停留在文字中。
(一)維護黨內*制度和程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現有制度中的許多*因素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沒有牢固樹立黨章及其他法規性制度在黨內運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至上性。一旦這些制度和規定在黨內不能成為最高權威,那麼某種特殊的利益、興趣和判斷標準就會藉助於領導的權力而成為實際的執行規則,這些制度和規則就可能“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與自己利益衝突或給自己帶來不便的時候和場合就會被置之不用,成為一種受偶然因素擺佈的軟性規則。為此,最重要的是要確立黨章在黨內的最高權威。為了樹立黨章等制度的權威,還必須實現制度制定和修改過程的*化,即在制度的制定中貫徹*原則,透過廣泛的參與和討論凝聚全黨共識。
(二)提高違反黨內*制度、程式行為的問責性
現有黨內*制度沒有得到切實貫徹和執行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執行,甚至違反這些制度的行為沒有受到責任追究。為了從問責的角度啟用現有的文字制度,一方面,任何黨內*制度和程式的設計,不僅要明確規定應當如何,也要明確規定違反規定者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並明確規定違紀行為的查處主體和查處程式。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違反黨內*制度、程式的組織和個人的查處,使任何違章違紀行為都受到責任的追究。
(三)轉變紀檢機構的職能,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的嚴肅性
紀檢部門要加大對違反黨內*制度、程式的組織和個人的查處,必須轉變職能。黨章第44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工作。”從改革開放以來的實際情況來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中心工作是直接查處貪汙受賄等經濟案件。職能上的錯位一方面影響了由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獨立履行各自的職責,降低了反*的效能;另一方面,由於將主要精力放在了查處經濟案件上,忽略了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黨內法規等行為的查處,客觀上導致黨組織和黨員中許多“違章不究”現象的存在,在部分地方甚至出現了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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