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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是公司的名譽損失費。”
版權公司憤憤地說:“我公司要上法院告你們!書商已經把賠償金交出來了,你們卻扣下不給作者。我們只好請求司法解決。”
出版公司擺出奉陪到底的架勢:“司法處理更公平,這樣可以把所有人都兜出來。”
調解失敗後,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果然,起訴書把涉及此案的所有人都兜了出來——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把“海盜國”帽子扔進太平洋(6)
被告:梁海生,個體書商
被告:中國卓越出版公司
被告:王某,學苑出版社幹部
被告:劉某,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幹部
被告:張某,華文出版社幹部
被告:北京印刷二廠
法院經過一系列調查,於1992年6月對此案作出公開審理。由於這是大陸第一例由法院審理的涉及臺灣作家著作權糾紛案,這次公開審理吸引了許多新聞出版界、文藝界和法律界人士。審判廳裡坐滿了前來旁聽的人。
審判長張維平當眾宣讀了法庭調查結果。
他說:“梁海生未經羅蘭許可,非法出版了《羅蘭人生小語》一書,為了得到書號和印刷手續,首先於1990年5月找到劉某,劉某又找到張某,張某透過案外人找到王某,從王某手中取得了卓越出版公司的書號及印刷手續,北京印刷二廠依此書號和印刷手續印刷了此書。該書號原是王某從卓越出版公司為印刷其他書籍而取得的,因故書沒有出版,但王某並未交回書號及有關手續,卓越出版公司也沒有追要。北京印刷二廠印刷《羅蘭人生小語》 共6萬冊,全部被梁海生提走並投放市場…… ”
事實是清楚的。
有關當事人都供認不諱。
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海生賠償原告羅蘭經濟損失16000元,被告中國卓越出版公司賠償原告羅蘭經濟損失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羅蘭經濟損失900元。
二、被告梁海生賠償原告深圳海天出版社經濟損失14000元,被告中國卓越出版公司賠償原告海天出版社經濟損失3000元,被告王某賠償海天出版社經濟損失3000元……。
法院還同時宣佈一項民事制裁決定書,決定收繳梁海生非法所得50000元 、劉某非法所得3000元、張某非法所得5000元,上繳國庫。
同時,對有關被告作出罰款處理。
這場官司自然引起海內外輿論的普遍關注。大陸多家報紙迅速刊登了審判結果的訊息,臺灣主要報紙也紛紛轉載並作出其他反應。
羅蘭於1992年6月20日從臺北致信給北京的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吳穎女士。信中說:
“關於卓越的訴訟結果,臺北各報均顯著刊登,其中有4家大報打電話來訪問我的反應。我認為,大陸著作權法自去年6月公佈(作者注: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公佈,1991年6月30日實施,此處系羅蘭筆誤),如今能夠迅速實施,自然值得高興。著作權人得到保障,也是國家的體面……”
據代理人吳穎女士的介紹,羅蘭是極重視自己的版權的,尤其看重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在臺灣,羅蘭不肯輕易地將書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往往是由自己直接負責出版事宜。海天出版社曾經徵求她的意見,能否從《羅蘭小語》中抽出一部分出版一冊“精品”。羅蘭堅決不同意,回答說:“你們編不好,容易損害作品的完整性。”自然,她對大陸某些單位和個人的盜版行為是極其氣憤的。同時,她也對大陸隨著改革開放逐漸完善著作權的保護制度抱有信心。
在處理《羅蘭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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