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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除此之外,企業管理者還須認識到要擴大企業的規模效應,首先必須不斷鞏固自身實力,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經濟改革發展的浪潮中處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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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要留意不同的聲音(1)
每個人都有小學選班幹部的經歷,小學、中學直到大學這十幾年的教育當中,恐怕都經歷投票、唱票,最後得票最多者當選。這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一原則的體現。往大了說,美國的總統選舉也是如此。長期以來,一個集體如果遇到一時無法決定的事情,便實行民主集中,投票決定。這種決策方式尊重了大家的意見,體現了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且在大多數人的腦海中幾乎形成了思維定式,已經成了一個真理。
然而,在企業管理中,有時卻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會發現“投票決定”並不適用。比如,五個年輕人合夥投資開了一家鮮花禮品店,各自的投資金額也大體相當。那麼,他們對禮品店是如何管理的呢?由於他們當中沒有“大股東”,按照股份比例決定話語權是不可能的。那麼,在做出某項決策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來表決,可不可以呢?表面看來,這種方法是可行的,因為不會出現支援方和反對方人數相等的局面,最多也就是三比二。然而,這幾個股東的實際做法卻並非如此,恰恰相反,他們採取的是:“所有決策,只要有一人反對,便不能透過。”原來,在這時實行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原則—我們應該承認,他們為什麼在企業管理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有時會被擱置呢?仍以上邊的鮮花店為例。作為企業,管理者的決策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如果此時採用投票辦法,少數服從多數,將很可能使企業陷入巨大的風險。企業運作,關鍵是每一個環節都能順利完成,這樣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試想,假設在其中至少有一個投資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決策,這個反對者就成了鮮花店最危險的環節。不難想象,一個認為決策不可能成功的人,一個投反對票的人,在執行時的幹勁、結果將會怎樣。
“少數服從多數”、“投票決定”的結果,並不能令所有人都滿意(至少還有反對者存在),這一現象很早就為經濟學家們所關注。197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人肯尼思·阿羅將這一研究應用到社會更廣闊的範圍,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它的基本內容是:如果眾多的社會成員有著不同的偏向,同時又要在多種方案之間作出選擇,那麼僅僅依靠民主制度,將不會得到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以下這個事例就形象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我國推行義務教育,它具有法律強制性,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在美國,政府也同樣規定,本國公民必須完成高中的義務教育,否則即視為違法。然而,美國的一個少數民族—阿密緒人卻成了這一法規的反對者。原來,阿密緒人的宗教規定:本族人一旦超過了15週歲,就不能受教育,只能務農勞動。由此,發生了大批警察強制阿密緒少年人學接受教育的暴力衝突事件。阿密緒人上告法院,要求維護自己的“不受教育權”。
阿密緒人作為美國公民的“少數”,挑戰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判斷,他們絕無勝訴的可能,因為法律體現的是“絕大多數美國人的意志”。然而,在經歷了長達十年的訴訟後,1972年美國大法官做出了一個著名的判決:保護阿密緒人的“不受教育權”。判決認為,所謂全體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壓倒少數人的宗教自由,阿密緒人選擇的教育方式並沒有損害社會。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認定今天的多數就是“正確”的,而有著與眾不同的生活方式的阿密緒人就是“錯誤”的。這場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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