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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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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假令酒池在深宮中,那麼三千人該靠池邊坐著,朝前低頭喝池中的酒,抬頭便吃飯菜,面前有歌舞音樂,這樣才有樂趣。但是如果真要靠池而坐,那麼面前就會沒有酒菜吃,歌舞音樂的表演也不會在面前。那吃喝完全不按禮法,在池邊像牛飲水似的狂飲,而吃酒菜不再用餐具,適宜圍著魚肉像老虎一樣地吞食。這樣一來,就會明白那“酒池牛飲”的傳言,並不是事實。

【原文】

25·12傳又言:“紂懸肉以為林,令男女倮而相逐其間(1)。”是為醉樂淫戲無節度也(2)。夫肉當內於口(3),口之所食,宜潔不辱。今言男女倮相遂其間,何等潔者?如以醉而不計潔辱,則當其浴於酒中(4)。而倮相逐於肉間(5),何為不肯浴於酒中?以不言浴於酒,知不倮相逐於肉間。

【註釋】

(1)倮:同“裸”,裸體。引文參見《史記·殷本紀》。

(2)為:謂。

(3)內(n4納):通“納”,放進,送進。

(4)其:遞修本作“共”,可從。

(5)而:通“能”。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又說:“紂王把肉懸掛起來形成肉林,叫男女裸著身體在那裡面互相追逐。”這是說他整天醉酒、享樂、淫蕩、嬉戲沒有節制。肉該送進口裡,是口裡吃的東西,應該乾淨不能弄髒。現在說男女裸著身體在那裡邊互相追逐,肉怎麼會乾淨呢?如果是由於酒醉而不計較乾淨與汙濁,那麼他們應當一起在酒中洗澡。能裸著身體在肉之間互相追逐,為什麼又不肯在酒裡洗浴呢?由於不說在酒裡洗澡,所以知道不可能裸著身體在肉之間互相追逐。

【原文】

25·13傳者之說,或言:“車行酒,騎行炙(1),百二十日為一夜(2)。”夫言“用酒為池”,則言其“車行酒”非也;言其“懸肉為林”,即言“騎行炙”非也(3)。或時紂沉湎覆酒(4),滂沱於地(5),即言以酒為池。釀酒糟積聚,則言糟為丘。懸肉以林(6),則言肉為林。林中幽冥,人時走戲其中,則言倮相逐。或時載酒用鹿車(7),則言車行酒、騎行炙。或時十數夜,則言其百二十。或時醉不知問日數,則言其亡甲子。周公封康叔(8),告以紂用酒,期於悉極(9),欲以戒之也,而不言糟丘酒池,懸肉為林,長夜之飲,亡其甲子。聖人不言,殆非實也。

【註釋】

(1)炙(h@至):烤。這裡指烤肉。

(2)引文參見呂望《六韜》。

(3)即:則。

(4)覆酒:把裝酒的東西打翻。

(5)滂沱:本形容雨大。這裡是指酒流遍地。

(6)以:遞修本作“似”,可從。

(7)鹿車:古代一種獨輪小車。

(8)康叔:康叔封,周武王的第九個弟弟姬封,封於衛。因年幼,周公作《康誥》、《酒誥》、《梓材》給予告誡。

(9)期:希望,目的。

【譯文】

傳話的人說,有人說:“駕著車給喝酒的人送酒,騎著馬給喝酒的人送烤肉,一連狂飲一百二十天才算一夜。”要說“用酒為池”,那麼說“駕著車給他們送酒”就不對;要說“懸肉為林”,那麼說“騎著馬給他們送肉”就不對。或者紂王酒醉打翻了酒缸,酒傾瀉遍地,就說酒流成池。酒糟堆積在一起,就說酒糟堆成了山丘。懸掛的肉有點像樹林,就說肉成了樹林。樹林昏暗,人們有時跑到裡面嬉戲,就說裸著身體互相追逐。或者裝酒用鹿車,就說駕著車送酒、騎著馬送肉。或者一連喝了十多夜,就說他一連喝了一百二十夜。或者酒醉不曉得問時間,就說他忘記了天日。周公封康叔的時候,就把紂王酗酒的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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