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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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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叔世家》。

(8)本書《刺孟篇》言:“顏淵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戳。”故疑“極”前奪“天下”二字。

【譯文】

喪失視力就像喪失聽力一樣。喪失視力就眼瞎,喪失聽力就耳聾。生病耳聾不能說是有過失,喪失視力卻說有罪,真使人迷惑。耳朵眼睛生病,就像心腹有病一樣。耳朵眼睛喪失視力聽力,認為是有罪,那麼心腹有病,不就可以認為是有過錯了嗎?伯牛有病,孔子從窗外握著他的手,說:“沒命啦!這樣的人卻會得這個病!”推究孔子的話,是說伯牛不幸運,因而為他悲傷。如果伯牛因為過錯而招致生病,天以疾病報應就應該跟子夏一樣,孔子應該陳述他的過錯,像曾子說子夏的罪狀一樣。如今孔子卻說是命,命並非是過錯。天懲罰人,就像君主懲處臣下一樣。被懲罰的人服了罪,君主就該赦免他。子夏已經心服其過錯,下拜而表示自願悔過,天的聖德已表明,就應該使他的瞎眼痊癒。如果不是天的懲罰,子夏眼瞎,也就不是三條罪過造成的。況且失明的病哪裡比得上身上長癩呢?失明有三條罪,那長癩不有十條過錯了嗎?顏淵早死,子路被剁成肉醬。早死、剁成肉醬,是天下最大災禍。用子夏失明是天懲罰的說法來推論,那麼顏淵、子路就有一百條罪狀。由此說來,曾子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文】

21·4然子夏之喪明,喪其子也。子者,人情所通(1);親者,人所力報也(2)。喪親,民無聞;喪子,失其明,此恩損於親(3),而愛增於子也。增則哭泣無數(4),數哭中風,目失明矣。曾子因俗之議,以著子夏三罪。子夏亦緣俗議,因以失明(5),故拜受其過。曾子、子夏未離於俗,故孔子門敘行未在上第也(6)。

【註釋】

(1)通:共同的。

(2)所力:疑“力所”之誤倒。“人力所報”與上文“人情所通”相對,可證。(3)損:減少。

(4)數:數量。無數:這裡是無止境的意思。

(5)以:通“已”。

(6)門:疑是衍文。本書《定賢篇》有“子貢之辯勝顏淵,孔子序置於下”,可證。敘:排定次序。行(h2ng杭):排行。第:等第。根據《論語·先進》記載,孔子把得意弟子分別排在“德行”、“言語”、“政事”、“文學”四類中。子夏被排在“文學”類的最後一名,而曾參卻四類都列不上。

【譯文】

子夏失明,是由於喪子。對子女疼愛,是人共同的感情;對父母恩情,是人應竭力報答的。死了父母,周圍的群眾不知道;死了兒子,卻哭瞎了眼睛,這是對父母的恩情不夠,而對兒子的疼愛過分。過分地愛就哭泣得沒完沒了,久哭就會中風,於是眼睛瞎了。曾子按照百姓的議論,因此指出子夏三條罪狀。子夏也根據百姓的議論,由於眼睛已經失明,所以下拜承認自己的過錯。曾子、子夏還沒有脫離世俗,所以孔子排次序沒有把他們列在上等。

【原文】

21·5秦襄王賜白起劍(1),白起伏劍將自刎(2),曰:“我有何罪於天乎?”良久,曰:“我固當死。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我詐而盡坑之,是足以死。”遂自殺(3)。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4),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趙卒所以坑。如天審罰有過之人,趙降卒何辜於天?如用兵妄傷殺,則四十萬眾必有不亡(5)。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白起何故獨以其罪伏天之誅(6)?由此言之,白起之言過矣。

【註釋】

(1)秦襄王:《史記·秦本紀》作“秦昭襄王”,可從。

(2)伏劍:把劍放在脖子上。刎(w7n穩):用刀割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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