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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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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出版社說:李文達是作者。

溥傑先生也說:李文達是作者。

但李淑賢說:李文達不是作者。唯一的作者是溥儀本人。唯一的繼承人是她自己。

因此,當群眾出版社和李文達授權義大利羅馬想象影業公司將《我的前半生》改編成電影之後沒多久,李淑賢又以著作權繼承人的名義,將再版、翻譯成其他各國文字及電影、電視的拍攝權賣給了香港導演李翰祥。

香港和義大利也展開了爭論:到底誰得到的授權是有效的授權?

1985年11月14日.國家版權局對這場糾紛作出裁決:事實和大量的其他有關材料證明此書是溥儀和李文達合作創作的,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作者與編輯的關係,而是合作作者的關係。著作權應歸溥儀與李文達共有。

應當說,這樣一種裁決表現出了相當大的勇氣。它摒棄了傳統的等級觀念和其它陳腐觀念,正視了現實,正視了真正創作者的存在,體現了著作權保護中的根本內容。

強者與弱者(2)

但是,李淑賢拒不執行這個裁決。她多次向有關方面寫信,並在報刊上發表文章,否認李文達是《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隨著《末代皇帝》電視劇、電影的播放和引起的轟動,這場版權糾紛又一次掀起軒然大波。

看來只能由法庭作出判決。

官司終於打到了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文達拿出了充分的證據。

李淑賢方面沒有什麼象樣子的證據。

不過,這場糾紛的焦點不是證據之爭,而是理論之爭。誰都不能否認李文達 “四載精勤”的事實,這是誰想否認也否認不了的,問題在於,如何認定李文達勞動的性質。

一方認為,李文達付出的是創造性勞動。溥儀本人漢文表達能力很差,決無此書的寫作能力,只是提供了情況和調查的線索。沒有李文達的調查採訪、查閱資料,沒有李文達的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文字能力,是絕對創作不出這本書的。既然李文達付出的是創造性勞動,我們就應當認定他是作者。

另一方認為,李文達是接受上級下達的任務幫助溥儀進行創作的,這屬於職務勞動,創作出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在他沒有任何與溥儀就著作權簽訂的約定的前提下,溥儀獨享著作權。他的勞動固然不可否認,但他只能從中得到相應的勞務報酬。末代皇帝只能有一個,而不能有兩個。

實際上,這場爭論還不僅是理論之爭。在它的背後有著更為深刻的社會背景。方方面面的人士介入這場糾紛之中,並對這場糾紛發表了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文章和談話。

法庭遲遲不能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了一個批覆,但批覆沒有立即落實。

有人打電話給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下面不執行,你們怎麼辦?”

有人提出一個要害問題:如果法庭判決李文達享有著作權,會在社會上引起連鎖反應。想想看,國家領導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回憶錄及傳記有多少?這些回憶錄和傳記有幾本是自己執筆寫成的?還不都是秘書或寫作班子代勞的?如果這些作者都站出來要求自己的著作權,豈不引發更多的、更棘手的版權官司?

對此,我們的版權專家們講的坦率:多幾場糾紛沒有什麼可怕,可怕的倒是抹殺作者個人的權利,連作者也意識不到自己應有的權利。作者站出來爭權利,說明是一種權利意識的新覺醒,這是社會的進步。李文達爭的並不是皇帝的權力,而是自己作為作者的權利。末代皇帝固然只有一個,但一本書的作者可以有多個。

這場糾紛的判決仍在拖延。

人們都在等著瞧。

不論最後的判決如何,李文達都應被視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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