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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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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支付多少版稅、稿費!

但史掌元得不到版稅,得不到錄製費,偶爾收到的一兩張稿費單,稿費低得可憐。歌手靠他的歌走紅,音像社靠他的歌發財,但這一切似乎都與這位音樂家毫無關係。

悽清困頓的晚年!

叮叮噹噹。噹噹叮叮。

老人在打石頭,明顯的,他的體力越來越支不住了。

這時候有記者找到了他。

他透過記者發出了呼籲:“我已年老體弱,實在打不動石頭了。我跟黨幹了一輩子文化工作,晚年只好重操舊業打石頭,難道得不到一點社會幫助嗎?”

他那蒼老的手在打石頭。

一錘,一錘,不是在敲擊著我們的心嗎?

他要的是“一點”,而不是很多。他要的是“幫助”,而不是版稅。他也許至今都不知道版稅是什麼,版權是什麼。他也不知道,他應當得到的根本不是別人的幫助或施捨,而是天經地義的權利——作者的經濟權利。

這種經濟權利,簡單地說,就是作者從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收入中分得合理份額的權利。或者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金錢和物質報酬的權利。這其實是很簡單的道理。你使用了人家的作品並從這種使用中得到了收入,難道不應當給作有一部分嗎?

正是這個簡單易懂的道理,被我們許多同志混淆了,甚至顛倒了,顛倒得荒唐、可笑!

周海嬰上書胡耀邦追討魯迅著作稿酬(1)

持有與王朔相同觀點的作家,現在已經有一個大的群體。他們認為,作家是應當靠稿酬吃飯的,但這有個前提——作家能夠靠稿酬吃飯,也就是說,作家能夠透過充裕的稿酬保證生活。得到稿酬,得到與創作成果價值相當的稿酬,是作家生活的需要,同時也是作家的權利。他們正在聯合起來,爭取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北京,以海馬創作中心為代表的一批作家,正在明碼標價地推銷自己的作品。在上海,一個以影視劇作家組成的“創作聯盟”統一了自己與使用者談判的稿酬標準:電影劇本每部15000元,電視劇劇本每集不少於10000元。聯盟不允許任何一位成員單方面以低於這個標準的價格與使用者成交。

對這種情況,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紅的老作家懷著十分複雜的心理。在他們創作的旺盛期,有誰敢這樣明目張膽地索要稿酬?別說是明碼標價地談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點願望,也會被指責為創作動機不純、資產階級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時候,他們不敢認為這是自己的權利,甚至也意識不到自己有這種權利。權利被抹殺了,被剝奪了,他們倒認為是應當的,是有利於思想改造的,是有利於成為社會主義新人的。如今,他們手中的筆已澀了,鈍了,想掙點稿酬已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眼看著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過上了好日子,他們真是又羨慕又嫉妒,又後悔又無奈,又抱怨又悲憤,他們恨那個剝奪了自己經濟權利的荒唐時代。

那個時代對作家經濟權利的剝奪,造成了一些歷史悲劇,也遺留下許多難結的舊案。

繼承權,是作家經濟權利的一部分。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法,作家版權的保護期限保持終生及逝世後50年,也就是說,即使作者本人已經遠去,其子孫們仍然可以在這個期限內領取其作品發表、再版時應得的稿酬。

然而,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幾乎沒有一個作家的繼承人享受過這樣的待遇。沒有誰賜予他們這種資格,他們也不敢提出這種要求。即使他們萌生過這種念頭,也會被當作資產階級思想苗頭,遭到扼殺或乾脆自我扼殺。

每個繼承權糾紛案都是一頁複雜的歷史。

魯迅著作權糾紛案就是如此。

周海嬰是在法院向著作權人敞開大門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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