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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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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以暇想。《麻壇新秀》取而代之的則是這樣幾句:“想起來我真發愁,兜裡是一無所有。打麻將打了多少宿我輸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壇老手,不讓我往回摟,取笑我是麻壇新秀,輸得還不夠。見了麻將癢癢手,摸起牌心發抖,一餅三條五萬七萬,盼著能贏到手……”

這算什麼詞兒?叫哪位作者聽了能不生氣?

更可氣的是,出版社在答辯中這樣說:一詞多曲和一曲多詞屢見不鮮,只要內容健康,即便有所刪改也無關緊要,不存在侵害原作者權益的問題。

我們暫且不論《麻壇新秀》的歌詞是否真的“內容健康”,即使它是健康的,這種答辯能成立嗎?顯然不能。一部作品產生之後,是否修改,如何修改,均應由作者決定。出版社在沒徵得作者同意,沒有得到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篡改其作品,無論篡改的是詞是曲、是部分還是全部,均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不過,這答辯倒是講了一句實話:這樣對作品的修改“屢見不鮮”。

的確如此,音帶出版中曾經颳起一股甚囂塵上的填詞風,許多健康優秀的歌曲在這股風中在劫難逃。

《大海航行靠舵手》被改為:“大老爺們兒愛老婆,見了老婆笑呵呵……”

《心中的太陽》被改為:“外面有個情人,家裡有個愛人。我不知道,哪個更好……”

《我熱戀的故鄉》被改為:“我的老婆並不美,矮矮個子羅圈腿,長了兩條掃帚的眉毛,人送她外號叫大嘴…… ”

《我是一個兵》被改為:“我是你爸爸,掙錢給你花,買了一個乒乓球,花了一毛八。叫聲兒子呀,告訴你一句話,咱們以後改過來,我管你叫爸爸……”

《枉凝眉》被改為:“穿的是比基尼,三點式游泳衣,戴的是西鐵城表,日本公司無償贊助的,剛從美國好萊塢回來,國際超級影后,就是時髦的林黛玉……”

這就是人們所稱的“痞子歌”。這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而是對作品的肆意踐踏!

一位音樂家對此氣憤地說:“孬詞套好曲,這太不象話了!聽起來實在不堪入耳,頓感受到莫大侮辱。一些人幹這種侵權的事真是肆無忌憚!把莊重的貶為輕浮的,昂奮的貶為懶散的,健康的貶為病態的,這絕不是一般的幽默調侃,而是破壞人們的審美情趣。他們幹這種事的時候,心目中根本就沒有原作者的權益!”

儘管“屢見不鮮”,崔健沒有放過對文化藝術出版社的侵權行為的申訴,北京市版權處也沒有放過對這家出版社侵權責任的追究。最後,文化藝術出版社承認了自己的過錯,對錄音帶的母帶作了消磁處理,並向作者致歉、賠償。

但是,更多的侵權者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直到如今,這種填詞風還沒有完全剎住。

創作千首名歌的音樂家為何靠打石頭為生

叮叮噹噹,叮叮噹噹……

在山西省的大山腳下,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頂著風寒在鑿石頭。一把鐵錘,一支鋼鑿。不停地撞擊著,把他樹皮般粗糙的雙手震出了許多血口子。黑色布衣上蒙著一層石碴和石灰,臉上的皺紋間和花白的鬍子上盡是石頭粉末。

他是誰?

他叫史掌元。

史掌元!他不是那個著名的業餘音樂家嗎?他寫過多少好歌曲啊!《唱得幸福落滿坡》、《請到我們山村來》、《我為總理扎花圈》……

是的。他創作的民歌有一千多首。這些歌曲我們唱了幾十年,唱遍了全國,還唱到了國外。廣播電臺播放,出版社出版,唱片社制唱片,音像出版社錄製錄音帶……

這樣的音樂家怎麼會打石頭?

如果是在國外、在版權保護制度健全的國家,他應當成為一個富翁!那麼多單位使用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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