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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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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保護水平,保護水平越高,對作者創作的鼓勵就越大;一個國家智力作品的數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高……總之,鼓勵智力創作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本先決條件之一。”

我們必須提供這樣的“基本先決條件”。

因為,我們不要“文化沙漠”。

。 想看書來

版權——個人財產權(1)

· 版權法與著作權法名稱之爭 · 智力成果是作者最神聖的財產 · 在智慧財產權的享有上不可能有什麼平等

版權是一種財產權嗎?換句話說,作品是創作者個人的財產嗎?這是一個敏感的、很不容易澄清的問題,越是澄不清就越是敏感,越是敏感就越是不容易澄清。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體制,排斥財產私有權,同時也排斥作為財產的智慧財產權,除商標外,國家對專利、版權等智慧財產權基本採取不承認、不保護的態度。儘管建國後我國曾先後頒佈過發明獎勵條例和著作稿酬制度,但它給予創造者的僅僅是獎勵而不是確認權利,如對發明創造,就規定“發明屬於國家所有”; “全國各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發明”。

70年代末,我國起草民法三稿、四稿時,智慧財產權是否是個人財產權的問題就提出來了,當時爭論相當激烈。相當一部分同志認為,知識和智力成果不能作為法律保護物件,不能作為財產權予以保護,更不能作為個人的私有的財產權進行保護了。

圍繞這個問題,我們的版權法律起草者、立法者又展開了一場接一場激烈的爭論。即使起草者們統一了認識,又在社會上引起更廣泛的爭論,社會上的爭論又反過來引起立法者的爭論。

與此相關,在這項法律的名稱上也展開了爭論。是叫版權法,還是叫著作權法?這場爭論一直持續了近十年。中國的立法史上從來沒有因一個法律名稱爭論這麼長時間。不要以為它僅是一場字面上的爭論。字面的下邊,有著深刻的理論上的分歧。主張使用版權一詞的同志認為,版權即使理解為出版權,也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常被人理解為著書立說的權利。而主張使用著作權的同志指出,版權的確使人很容易的理解為是出版者、複製者的權利,用著作權一詞才能直接地把作者和著作聯絡起來,明確它是個人權利。因為即使立法者明確版權是個人權利,而到了社會上,人們往往把版權與出版權混淆起來。

問題的焦點其實是,版權歸使用者——社會所有,還是歸作者——個人所有。

這場爭論幾乎可以說在中國已進行了一百多年甚至上千年。原始版權的本質是保護出版者複製者,而現代版權把版權歸還創作者個人。版權的概念已由版權轉換為著作權,進而在一些國家被明確為作者權,就是為了更清楚地表明作者是版權的主體。一部版權發展史,就是由出版者本位最終過渡到作者本位的發展史。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劉春田是堅決主張使用著作權一詞的學者之一。他認為,一加上個“版”字,作者的主體地位就容易被懷疑,版權很容易解釋為出版之權、複製之權,著作權才能明確為作者之權,版權和著作權根本不是一回事。他的主張曾受到一些同志的非議。他回憶說:“當時有人寫文章罵我,說版權的概念是社會主義的,馬列主義的;著作權的概念是資本主義的,資產階級的。甚至,有位同志指著我說:‘劉春田,你的言論如果不是資產階級自由化,那就沒有資產階級自由化了。”;

不過,這個“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最終還是被採納了。

起草者、立法者在著作權上達成了共識。

這部法律的名稱被定為著作權法。為了適應歷來的通行說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條中規定:“本法所稱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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