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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那麼好。你看,白手起家的時候,我和李一劍是何等的合拍;後來搞社會集資,被人民銀行查處,變成了非法集資而坐了牢,我倆還是義無反顧,出來後,又紅紅火火幹起了企業。問題就出在有了成績之後,這李總裁逐步逐步把三姑六婆的男丁都拉來當上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這點我看不慣。我想,世上沒有不散的筵席,就讓李總裁放手幹吧!人老了,說話多,礙手礙腳,阻著人家發展總不是好事,於是就出來了。”
夏天相信吳維維講的話是他離開建華公司的理由之一,但肯定不是全部。夏天想:要導致他離開為建立它而坐過牢的企業是一個多麼痛苦的選擇!但他沒有點破,而是說:“你這點就讓我們年輕人永遠也學不完,也就是俗話講的:‘達天命,知進退。’進固可喜,退亦欣然,你就是高人。”
吳維維謙虛地說:“夏經理過獎了!我說徐經理呀,你們幾個能與夏經理一起共事,真的是一個享受。我是相見恨晚,來,我們乾一杯!”說完,吳維維站起來,把一個個哄著,讓大家都幹了一杯五糧液。
這晚露天的蛇宴就在這樣融洽的氛圍中進行,大家吃得都很開心。(未完待續。。)
三一〇、勝訴審結友邦貸款糾紛案
在辦公室裡,夏天翻開省高院對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上訴案的判決書,在認真地、字斟句酌地讀道:
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x1號
上訴人: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一審被告)。
住所地:深圳福田振興路佳美大廈。
法定代表人:韋建軌,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申公豹,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一審原告)。
住所地: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上訴人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八公司)與被上訴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後改為現名,下稱湖貝支行)簽訂一份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湖貝支行分兩期貸款人民幣540萬元給友邦公司,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由三八公司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本貸款本息還清為止。合同簽訂後。三八公司又於1994年9月13日向湖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方式、期限與擔保貸款合同無異。合同簽訂後。湖貝支行依約於1994年9月17日,10月13日分兩期將540萬元劃入友邦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友邦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三八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湖貝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1994年9月15日,三八公司向友邦公司借款人民幣54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並稱此款到期後直接歸還湖貝支行。並於1995年5月15日向湖貝支行出具一份證明書,確認了以上事實。
案經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湖貝支行與友邦公司和三八公司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和三八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真實有效。受法律保護。友邦公司應償還所欠湖貝支行的貸款本息。三八公司對上述債務的履行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友邦公司與三八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與本案無關,可另案處理。友邦公司提出的本案貸款與其無關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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