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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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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義是,僅把在一級市場上承銷證券、籌集資本和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證券的金融機構當作投資銀行。羅伯特·庫恩認為,上述第二種定義最符合美國投資銀行的現實狀況,因而被認為是目前投資銀行的最佳定義。不過,他根據“以公司服務為準”的原則指出,那些業務範圍僅限於幫助客戶在二級市場上出售或買進證券的金融機構不能稱作投資銀行,而只能叫做“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經紀公司”。很明顯,我國目前存在的眾多金融類經營機構中,能夠稱得上“投資銀行”的不多。但是我國的證券公司,有時在業務活動中的確又從事象兼併交易的財務顧問這樣業務,所以具體那些算投資銀行,而那些又不算投資銀行還得具體分析。 。。

第1章 引言(2)

儘管絕大多數的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在兼併交易中會利用投資銀行作為財務顧問,但有些兼併交易卻並沒有僱用投資銀行。比如,根據湯姆森全球資料集團過去多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儘管大多數的兼併交易仍然僱用投資銀行作為財務顧問,但同時仍有不少兼併交易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僱用投資銀行,而且這一比例還越來越高。具體說來,有時只是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其中一方沒有僱用投資銀行,但有時則是雙方都沒有僱用投資銀行。在本書中,只要兼併交易中有一方沒有僱用投資銀行,就稱這類兼併交易為自身完成的兼併交易;如果兼併交易的雙方都僱用投資銀行,就稱之為投行參與的兼併交易。據此將本書中兼併交易的樣本資料分為兩類,即自身完成的兼併交易和投行參與的兼併交易。

本書的前半部分將會利用美國的兼併交易資料對三個主要的問題進行考察。第一,如果投資銀行在兼併交易中被僱用,那麼僱用投行所獲得的收益的確大於僱用投行所花費的成本嗎?換言之,參與兼併交易的公司的股東在僱用投行參與兼併交易的情況下比在不僱用投行參與兼併交易的情況下獲得的收益更多嗎?從常識角度看,這一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以前的研究從來沒有明確地對這一問題用定量的方法做出說明。本書擬對這一問題用量化分析的結果給出具體的回答。

第二,為了探究為什麼有些參與兼併的公司僱用投行而另一些參與兼併的公司不僱用投行,本書對兩類參與兼併交易的公司的財務特徵加以對比和分析。這些特徵包括公司規模,目標公司對收購公司的相對規模,兼併交易的支付方式,該兼併交易是否為敵意收購,收購公司是否為第一家向目標公司發出要約的公司,目標公司和收購公司的行業分類,以及參與兼併交易的公司以前完成的兼併交易的次數。最後一個重要的研究變數是兼併公司和目標公司是否為金融類公司。這些財務特徵的具體定義在本書後面章節的分析中會詳細加以描述。根據Servaes和Zenner (1996) 的研究,這些特徵可能會決定是否在兼併交易中需要僱用投資銀行。這裡採用的研究樣本比 Servaes 和Zenner (1996) 所採用的樣本要大很多,並且不但考察收購公司也考察目標公司。具體來講,本書的前半部分從理論角度對為什麼在企業兼併中有時投資銀行沒有被僱用做出合理解釋。對於僱用投行和沒有僱用投行這兩類兼併交易的異同,本書都將加以分析。

本書選取了282個兼併或合併交易作為主研究樣本。在這些兼併交易中,參與交易的雙方至少有一方沒有僱用投資銀行作為該交易的財務顧問。本書對這一類沒有僱用投行作為財務顧問的兼併交易和另外兩個僱用投行作為兼併交易財務顧問的控制樣本進行對比。顯然,在這兩個僱用投行的兼併交易的樣本中,每一個兼併交易中的雙方都僱用投行作為其兼併交易的財務顧問。樣本期是從1980年到2005年的二十五年間;在樣本期中每年所發生的兼併交易的數量變動比較大。這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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