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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量的條件。
按需分配法,本身非常好理解,就是一個人、一個企業、一個組織在幹任何事情的時候,需要任何種類、數量的商品,都得按照其需求給予滿足。這種分配方法的確有很多弊端,最明顯的就是建立這個分配方法的基礎條件——各種商品的生產能力,必須已經接近無限,就是拿去扔都扔不完。
這個最基礎的條件是很難達到的,所以,前人提出了以下的前提:生產力高度發展、社會產品極大豐富、人們覺悟水平極大提高。但是這些個前提根本就無法進行量化,什麼時候能滿足這些條件,誰也不敢完全肯定,還不如我說的扔都扔不完好量化些。
我在《界限資本論》裡敘述的按需分配法,主要是針對工作,而不是商品,原因在裡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這裡不再重複。
我這不是給自己的觀點來了一巴掌?我覺得不是,根據貨幣的定義,我們可以確定,貨幣本身是不具有任何價值的,那麼數量再多的貨幣又需要多少的價值量來生產?不,因為純粹的貨幣是決不能含有一點價值量的,所以沒有價值量的虛擬貨幣就非常理想。想要多少貨幣,只需要填上一個數字!需要哪種貨幣,填上一個單位!每個人擁有自己發行的,成千上百種的貨幣都可以!
當虛擬貨幣取代紙幣,作為最常用的貨幣時,貨幣的生產數量、總類完全滿足“無限”這個量化條件,按需分配也就沒有問題了。
所以,公式法開始過渡到按需分配法,一定是虛擬貨幣為主貨幣的時刻——天天看著戶頭上貨幣數量的我們,經常在網上購物的我們,離虛擬貨幣興盛的年代已經不遠了。這就是第一個條件。
貨幣按需分配,那就是說,貨幣發行者,在任何一個人、企業或組織提出需要多少數量的,某種或者多種貨幣的時候,滿足這種發行量控制的時間一定要在瞬間,例如秒,甚至更短,這才具有現實意義。這種發行量控制,絕對不是銀行或者什麼組織能夠完成的。
如果貨幣發行權控制在每個人、企業或者組織的手裡,這個問題就解決了,自己給自己發行,可以免掉一切稽核手續,非常簡單。
所以,按需分配法的另一個條件是,任何一種貨幣的發行量控制權,每個人、企業或組織,在其需要時可以100%掌握。
每個人、企業或組織,都可以隨意發行任何種類的貨幣,那麼貨幣發行量的回收控制肯定得由發行者自行履行。為了避免各種貨幣成為欺詐的代稱,每個發行者,必須履行其所發行貨幣的回收義務。
即,在某個交易中,發行者使用了貨幣發行量控制權,增加了貨幣數量,或貨幣種類及數量,收取貨幣方,以及流通出去後,所有此部分貨幣的持有者,都有權直接透過該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兌換比例,兌換成任意還存在,且數量足夠的貨幣,無法兌換,發行者必須負全責,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這就是第三個條件,貨幣發行者必須全面履行發行貨幣的所有回收義務。
多個發行者對同一種貨幣進行控制時,由於巧合,某兩個、多個發行者,發行的貨幣名稱一樣,或者有意為之,可這些發行者制定的兌換比例卻不一樣,在進行交易的時候,很容易出現貨幣代表價值量,具體數值的混淆。為了避免這種混亂,按照按需分配法,又不能強制其發行的貨幣名稱跟其他的不一樣。所以,第四個條件是,貨幣的兌換比例必須跟著人走。
例如,甲發行的“黃金”是1克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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