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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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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彈劾成陽縣三名官吏貪贓枉法,賄賂上官,把自己的種種分析全都詳細地列給曹德看,至於證據不證據的,那重要嗎?寫完了叫一名家奴拿著,順便帶上那口箱子,連夜出城,前往濟陰郡治所定陶。他要是光派個家奴出城,肯定會使耿縣令他們疑心,可要是再帶上賄賂,對方就會以為是督郵著急把錢送回家裡去哪。

等家奴出了門,是勳想了一想,又問盧洪:“寧可之案,固然可以說動曹濟陰發回重審,也可如卿所言,命他捐財以贖死罪,但卻難以即刻翻案。倘若他們趁此間隙,在獄中謀害了寧可,又如何處?”

盧洪疑惑地看了他一眼:“寧可死不死,真的這麼重要嗎?還是說……長官看上了他的家財?”

是勳冷笑著搖頭:“我倒是不貪他的家財(其實他心裡說,我貪得要命,但是這個節骨眼兒上,還真不方便拿),只是想到萬一他死以後,那些家財都要落到貪官汙吏手中,卻實實的不甘心哪。彈劾在我,決斷在曹濟陰,倘若不判縣令等人死罪或抄家,他們以印綬換得萬貫家財,也算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了。”

盧洪沉吟少頃,回覆道:“若以《漢律》而論,寧可確實難逃一死,除非……”

耿縣令想這案子想到很晚,是勳和盧洪商量這個案子,也商量到很晚。第二天終於正式交鋒,是勳就說案件的相關人證、物證,包括滴血認親,那都沒有問題,但就是最後結論不對,判案不公。耿縣令他們就奇怪了,既然證據確鑿,那寧可就該死罪啊,判得有什麼不對了?

只見是勳面帶微笑,胸有成竹地問道:“那寧可雖為隔壁老王之子,但自小即從寧彤,為寧彤認為己子,老王亦未曾前往索要過,是吧?”

屠縣丞說:“即便如此,亦無借種之事,亦非正式過繼,故此老王實為寧可之父,寧可毆父是實……”

是勳微微點頭,打斷了他的話:“君之誤判,正在於此。”說到這裡,他緩緩地掃視在坐眾人,一字一頓地說道:“有一段書,各位或者讀過:‘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

耿縣令聽到這兒,心裡不禁“咯噔”一下,心說要完!

第十五章、春秋斷獄

是勳背誦的,乃是《春秋斷獄》當中的一段話。

《春秋斷獄》,又名《春秋決事比》或者《春秋決疑》,乃是儒家聖人董仲舒所寫。因為漢律直承秦律,雖然作了一定程度的刪改和簡化,仍然顯得太過死板和繁瑣,所以董仲舒就代入儒家思想,對幾十個他認為判得不公的案件加以重新審定。到了東漢朝,儒家思想已經徹底佔據了主導,於是董仲舒這一套就被廣泛運用在了審案當中。

說白了,其指導思想就是儒家道德應該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凡是法律上條文有漏洞的,可以用儒家思想來填補,凡是法律上合理但不合情的,也可以用儒家思想來修正。

其中,董仲舒就說過這麼一個案子:某甲有一個兒子某乙,很小就送給了某丙,某丙一直把這某乙撫養長大。後來某甲因為喝多了酒,就對某乙說:“我是你爸爸。”某乙當場就怒了,說我才是你爸爸呢,你丫又不是黑爵士我也不是天行者……好吧,這一句可以忽略。總之,某乙一怒之下,就打了某甲二十棍子,某甲因此就把某乙給告了官。

這情形就跟寧可和隔壁老王之間發生的糾紛很象,按照漢律,沒有正式的過繼文書(也包括借種生子的文書),那某甲就是某乙的爸爸,某乙打爸爸就是大不孝,該當死罪。但是董仲舒卻說,某甲雖然生了某乙,卻並沒有養育之恩,事實上他跟某乙之間父子之義已絕,所以某乙不算打爸爸,不該判大不孝的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東漢的活人為了踐踏死法律,就經常拿這種“春秋斷獄”法出來辦事兒,而且朝廷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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