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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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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見法生情而不遑問其性質,至少“何其卓絕”云云是向傳統專制表錯了情。胡適在日記中曾對“法”作過語源學上的探討,但,人在美國的他此時還沒察覺,東方的“法”和西方“法”在“法哲學”上根本不一樣。東方社會的法乃“權力本位”,它是用來統治平民的,這從管子和韓非的話不難看出。相反,西方現代社會的法,正如胡適欣賞的羅素所說:“法的理論總要以‘權利’應受國家保護這種見解為依據”,因而它是“權利本位”,是用來限制權力的。比較之下,東方社會的法非但與“權利本位”的法治主義無干,而且是“非法法也”。

在轉到儒家問題時,梁啟超說:“儒家認人民之公意與天意有二位一體之關係。……蓋謂民意者,天意之現於實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當以為標準也。……

若夫人民公意,於何見之?則儒家……以為……人民之真公意,惟聖人為能知之,而他則不能也。……故惟聖人宜為立法者也。故'儒家與十七八世紀歐洲學者'同主張人民公意說,而一則言主權在民,一則言主權在君,其觀察點之異在此也。”

梁說問題甚多。他認為儒家把人民公意和天意視為一體,立法者按天意立法,就是按民意立法。那麼,誰是立法者?聖人。誰是聖人?君主。按此邏輯,君主無論如何立法,都是符合天意及民意的。因此,主權在君就是主權在民。天下沒有比這更不合邏輯的強權邏輯了。所謂“人民之真公意,惟聖人為能知之”,理據何在?就像一個官員聲稱自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他就可以替人民當家作主了?

胡適並不同意梁的說法,但他的問題更形嚴重。他一張口就是“儒家言最近民權者莫如孟子”(同上)。孟子什麼時候跡近民權?他的哪句話符合民權的要義?這真是不可不察的問題。因為今天有學人在試圖梳理傳統資源中的民主因素時——在我看來是無望的努力——也不約而同地提到孟子。而下,胡適又云:“孟子……其所論主權皆在民,故引《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僅僅根據《尚書》中的這句話就能推斷儒家的思想是主權在民,是不是也太便宜了些。上天的視聽來自民眾的視聽,猶如上天的意志來自民眾的意志,這充其量只是警告統治者,要注意民意,國以民為本,民能載舟,亦能覆舟。如此而已。作為儒家思想的鐵門限,它不可能再越雷池一步了。然而,邁不出這一步,它離所謂主權在民的民權就還很遠。儘管胡適認為聖人並非君主,因為孟子說“人皆可以為堯舜”,但“王侯將相,寧有種乎”也不表示主權就在民了呀,它可以是皇帝輪流坐,今天到我家呀。同樣,儘管胡適徵引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更是今人論證孟子民主思想的經典句例——但,這樣一種排序根本就不是民主的程式。

三十二 管子的法治 孟子的民權(2)

胡適不察,他沒有搞清以上儒家的抑或孟子的思想就其實質而言,是“民本”而非“民權”。他非但沒有更正樑啟超的毛病,反而把“民權”與“民本”混為一談。直到今天,這兩個概念的混同,依然在淆亂我們的視聽。民本民本,以民為本。這裡缺一個主語,即誰以民為本?這個“誰”只能是君主,不管是梁氏所引的聖人君主,還是胡氏所引的人人都可以為堯舜的君主。因此,民本概念屬於統治範疇,它強調的是統治者對民的態度,而統治權力的合法性,即民選的程式——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卻在民本的視野以外。民權不然。民權的主語就是“民”,主權在民即表示民就是主權的擁有者。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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