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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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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所以希望透過法律對這些副作用加以防範,是合乎情理的。但是這種防範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責任”的方式實現?或者說,是否已到了不訴諸刑法就不可解決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尋”只是一種資訊收集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他*益的侵犯,也並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後果。比如,“人肉搜尋”利用得當,還可以幫警方破案。

其次,我們必須認識到,涉及名譽權、隱私權方面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說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因而侵權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人肉搜尋”對於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侵害嚴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轄的範疇,構成刑事責任。

可問題是,我國現行的刑法早已有專門針對這一情況的條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場關於“人肉搜尋”的網事爭議,在現實中來得有點突然。

爭議源於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此次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對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志剛在分組審議時說,“網上通緝”、“人肉搜尋”洩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資訊,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尋”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範。

這段發言馬上被媒體爭相報道,並在各大網站引起網友們的激烈碰撞。

該不該立法規範“人肉搜尋”?早在數年前就有法律意識較強的網友討論過,可這次建議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之口,而且主流媒體大加報道,很是搶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會議閉幕,此事尚未定論,“人肉搜尋”納入刑法其實八字還沒有一撇。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此事的關注就此打住,各種網上的“人肉搜尋”請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評論認為,網路中的某些失控行為,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公眾在現實生活中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極度匱乏。有人這樣說過:“一旦面對網路上虛虛實實、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時,人們紛紛披上網路匿名的隱身衣,興高采烈地對當事人肆意*。在狂熱參與的同時,體味網路帶來的片刻虛幻的權利。”在這樣的氛圍之下,形成了人人參與,卻又人人無責的社會現象。

侵犯隱私、助長網路暴力,幾乎是“人肉搜尋”面臨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張刑法調整“人肉搜尋”者認為:網上通緝已經超出了道德譴責的範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天涯網友tyw1984623說,“人肉搜尋”和打小偷一樣是私刑,嚴重影響法制的進步。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5)

被“人肉搜尋”而嚴重影響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許正為自己曾經的言行付出難以想象的代價。如幾年前被聲討的“虐貓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沒有走出心理陰影,“沒有一個人願意和她說話,父母也終日唉聲嘆氣”。

而廣州市知名律師朱永平表示,既然這次將“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審議,那麼就需要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看看什麼屬於“公民個人資訊”,手機號碼算不算個人隱私?婚姻狀況算不算?犯罪記錄又算不算?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什麼?這些在目前都處於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尋”版塊的網站則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人說,“人肉搜尋”體現了一種徹底的資訊*,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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