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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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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尋”引發的事件不在少數。例如2006年的“銅須事件”、“虐貓事件”,2007年的“辱師事件”。“人肉搜尋”將當事人的相關隱私肆無忌憚地公佈於網上,並且往往伴隨著網上、網下對當事人的辱罵,因而,“人肉搜尋”幾乎就是“網路暴力”的代名詞。但事實上,“人肉搜尋”並非“網路暴力”那麼簡單,要不法院不會如此慎重,專家之間也不會產生分歧,網民也不會提出“搜尋壞人怎麼能算網路暴力”的質問。

“人肉搜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網民在網上將涉嫌違法、違紀或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以及相關資訊公佈在網上,進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有利於社會進步,也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但這種監督與批評不能過當,否則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首先,“人肉搜尋”可能涉及“誹謗”。在本案中,就有對網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賢妻”、“王菲由其妻包養”等事實能否成立的激烈辯論。網站一般應當在當事人要求其刪除資訊時,及時刪除,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承擔,要求網民對自己的發言必須負責,以求在公共利益與個*益保護中得到平衡。

“誹謗”還涉及網民根據其他網民提供的資訊所作的評論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各國“誹謗法”實踐中,有“公正評論免責”的原則,只要是根據公開正式的報道進行的評論,並且沒有侮辱他人,評論者就應當免責。但網民僅僅根據他人提供的網上資訊,就輕率地作出一番評論,不應享受“公正評論免責”的保護。因為網上發表資訊很隨意,評論者沒有進行核實就進行輕率評論,事實上擴散了影響。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虛構的,那麼評論者當然不能免責,否則,公民的名譽權隨時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尋”可能涉及“侮辱”,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網民往往會出現肆意辱罵當事者的一邊倒情形,不是根據事實本身進行評判,而是對當事人的人格進行侮辱,這無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容易培育社會暴戾氛圍,並不是公民行使正當監督權的體現,這在任何社會都不能容忍,網民採取這樣的方式,不管事實如何,都是侵權,網站不及時刪除這樣的帖子,就是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人肉搜尋”涉及的最大問題,是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在本案中,被告律師認為,相關網站公佈的資訊,是在網路上已經可以被搜尋到的資訊,因此不能認為是“隱私”,但原告律師並不認同,因為在“人肉搜尋” 中,一些網民將當事人屬於隱私的資訊傳至網上。事實上,當事人的手機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資訊,只要是當事人不願意在大範圍內公開的,都算“隱私”。但對這些資訊,如果當事人自願或他人得到當事人許可而公佈在網上,任何人都能搜尋到,那就不能算“隱私”。不過,要是透過相應的授權才能檢視,或者要透過特殊技術才能獲取的,也算侵犯“隱私”。其次,網民將網下小範圍知曉的他人個人資訊公佈在網上,應該視為侵犯個人隱私,而其他網民或網站明知或應當知道這些個人資訊非自願公佈,而是他人惡意公佈或轉載,也應視為侵犯隱私。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4)

在國內風頭正勁的 “人肉搜尋”在英國的華人社群中也進行得風風火火。據報道,英國警察在紐卡斯爾市的一所公寓內發現了兩具華人屍體,但時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偵破,就是因為警方把英國華人學生在網路論壇上針對此案的討論和“人肉搜尋”的結果當做了偵破案件的資訊來源。

國內有訊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追究“人肉搜尋”者的刑事責任。

“人肉搜尋”洩露公民隱私的情況是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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