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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據遞修本當作“結”。
據本書《。。時篇》“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為”字前脫“歲”字。一統:參見《。。時篇》注。
【譯文】
十二個月為一年,四季節氣完結,陰陽之氣終了,又開始了新的一年。
“歲”不過是天、月積累起來的名稱罷了,為什麼會有歲神而說它正好在子位呢?積累時分成為日,積累日子成為月,月與月相連成為四季,合四季就成為年。歲也就同日、月、季之類的名稱一樣。歲如果有太歲神,那麼日、月、季也同樣有神嗎?一千五百三十九年稱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年稱為一元。歲就和統、元是一樣的。歲如果有神,那麼統、元同樣也有神嗎?我論證它是不存在的。假如有神,為什麼禍害人呢?神當中沒有超過天神、地神的,天神地神卻不禍害人。人們說存在百神,百神卻不禍害人。太歲之氣,就是天地的氣,怎麼會對人憎恨呢,觸犯了它能造成禍害呢?
【原文】
73·13且文曰:“甲子不徙。”言甲與子殊位,太歲立子不居甲,為移徙者,運之而復居甲。為之而復居甲,為移徒時者,亦宜復禁東西徙。甲與子鈞,其兇宜同。不禁甲而獨忌子,為移徙時者,竟妄不可用也。人居不能不移徙,移徙不能不觸歲,不觸歲不能不得時死。工伎之人,見今人之死,則歸禍於往時之徙。俗心險危,死者不絕,故太歲之言,傳世不滅。
【註釋】
文:可能是指《移徙法》中的話。
甲:天干的第一位。指東方。
甲與子殊位:天干的“甲”指東方,地支的“子”指北方,所以說甲與子的方位不同。運:運轉。指占卜者運轉“栻”來使天干和地支相配。
時:照前例當刪。
亦宜復禁東西徙:意思是子位在北方,太歲在子就禁止往南北遷徙,那麼甲位在東方,太歲在甲,也就應該同時禁止往東西遷徙。
鈞:通“均”。相同。甲與子鈞:甲是天干第一位,子是地支第一位,所以說它們地位相同。時:照前例當刪。
首“不”字、“得”字衍文,當刪。文句當為“觸歲不能不時死”。
【譯文】
而且《移徙法》中說:“太歲在甲子位就不能南北搬遷。”說明甲與子的方位不同,太歲在子位就不能又處於甲位,而是由於宣揚搬遷禁忌的人透過運轉“栻”才使太歲又處於甲位的。既然運轉“栻”又使太歲處於甲位,那麼宣揚搬遷禁忌的人,也應該同時禁止往東西搬遷。甲與子的地位相同,它們引起的兇禍也應當相同。不禁忌遷往甲位而唯獨禁忌遷往子位,宣揚搬遷禁忌的人,畢竟荒唐不可信用。人們居住不可能不搬遷,搬遷不可能不觸犯太歲,觸犯太歲的不可能在某個時候死去。工伎之人,看到現在人死了,就歸禍於過去的搬遷觸犯了禁忌。一般人都存在著僥倖免禍的心理,死人的事又不斷髮生,所以有關太歲的禁忌,世代相傳而不滅絕。
詰術篇第七四
【題解】
漢代推算住宅吉凶的騙人法術,即所“圖宅木”,宣揚“宅有五音,姓有五聲”,住宅的方位必須與主人的姓氏所屬的五音相宜,即符合五行相生的原則,這樣就可以“富貴昌盛”,否則宅主就會遭到“甲乙之神”的懲罰,“疾病死亡,犯罪遇禍”。
本篇針對這種迷信法術提出了責問和批判。王充明確指出,“事理有曲直,罪法有輕重”,人的吉凶禍福與這種迷信法術毫不相干。
【原文】
74·1圖宅術曰:“宅有八術,以六甲之名數而第之,第定名立,宮、商殊別。宅有五音,姓有五聲。宅不宜其姓,姓與宅相賊,則疾病死亡,犯罪遇禍。”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