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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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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還能保持同樣的權利呢?你們那種更嚴酷的氣候使得你們

有著更多的需要,公共會場一年之內有六個月是無法駐足

的,你們的含混不清的言語不可能在露天場上被人聽清楚;你

們關心自己的收入遠甚於自己的自由,而你們害怕被人奴役

也遠不如害怕貧困。什麼!難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

才能維持嗎?也許是的。

是兩個極端相互接觸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

都會有其不便,而文明社會比起其他一切來就更加如此。的

確是有這種不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以別人的自

由為代價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隸極端地作

奴隸,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達的情況就是如此。至於

你們這些近代的人民,你們是根本沒有奴隸的,然而你們自

己就是奴隸;你們以你們自己的自由償付了他們的自由。你

們曾大事誇耀你們的這種偏好,然而我發現其中卻是怯懦更

多於人道。

所有這一切,我的意思絕不是說非有奴隸不可,更不是

說奴役權是合法的,因為我已經證明了恰好與此相反。這裡

我只是說明,何以自以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

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沒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麼樣,只要一個

民族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們就不

復存在了。仔細考察了一切之後,我認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

,否則,主權者今後便不可能在我們中間繼續行使他自己的權利。

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話,它不會被人征服嗎?不會

的!下面我就要說明,人們怎樣能夠把一個大民族的對外力

量與一個小國的簡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結合在一起。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制

絕不是一項契約

立法權一旦確立之後,就必須同樣地確立行政權;因為

行政權只能由個別的行為來運用,而並不屬於立法權的本

質,所以它很自然地是與立法權相分離的。主權者,作為主

權者來考慮,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權的話;那末,權利與事實

就會混淆不清,以致於人們再也弄不清楚什麼是法律,什麼

不是法律了。於是這種變了質的政治體就會很快地成為暴力

的戰利品,雖然政治體原是為了反對暴力而創立的。

全體公民既然根據社會契約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體就

可以規定什麼是全體所應該做的事,同時又沒有一個人有權

利要求別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這是使政治體得以生存

與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主權者在創立政府時所賦予君主

的,就正好是這種權利。

有很多人認為,創設政府的行為乃是人民與他們給自

己所加上的首領之間的一項契約;由於這一契約,人們便規

定了雙方間的條件,即一方有發號施令的義務,而另一方有

服從的義務。但我確信,人們將會承認這是一種奇怪的締約

方式。讓我們且看這種見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無上的權威是不能加以改動的,正如它是不

能轉讓的一樣;限制它也就是摧毀它。說主權者給自己加上

一個在上者,這種說法乃是荒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

己負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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