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第2/5 頁)
不立
刻破壞這個比例。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統治;或者,如果行
政官想要制訂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末,混亂
就會代替規則,力量與意志就會不再協調一致,於是國家就
會解體而陷入專制政體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最後,正如在
每種比率之間僅只有一個比例中項,所以一個國家也只能有
一種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於千百種的事變都可以改變一
個民族的這些比率,所以不僅各個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個民族在不同的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
為了設法解說可能制約著上述首尾兩項之間的各種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舉一種最易於說明的比率為例,即人口的數
目。
假設一個國家是由一萬名公民組成的。主權者是隻能集
體地並作為共同體來加以考慮的;但是每個個人以臣民的資
格,則可以認為是個體。於是主權者對臣民就等於一萬比一,
也就是說,國家的每一個成員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權權威
的萬分之一,儘管他必須全部地服從主權。假設人民的數目
是十萬人,臣民的情況依然不變,並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擔
負著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決權已縮減至十萬分之一,於
是在制訂法律時,他的影響也就縮減至原來的十分之一。這
時候,臣民始終還是一,但主權者的比率則隨著公民的人數
而增大。由此可見,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
我所謂比率增大,意思是說它離開相等就愈加遙遠了。因
此,在幾何學的意義上比率愈大,則在通常的意義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數量來考慮的,是以商數
來衡量的;而在後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相等來考慮的,是
以相似值來計算的。
因此,個別意志對公意、也就是說風尚對法律的比率越
小,則制裁的力量就應該越加大。從而政府若要成為好政府,
就應該隨著人民數目的增多而相對地加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託者以
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
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越應該有力量來約束政府。我
這裡說的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國家各個不同部分相對的力
量。
從這個雙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權者、君主與人民三者
之間的連比例決不是一項臆造的觀念,而是政治體的本性的
必然結果。還可以看出:首尾兩項中有一項,即作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變地等於“一”;因而,這個雙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
中項也就隨之而改變。由此也就可以看出:並不存在什麼一
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這種體系說:為了能發現這個比例中項並
組成政府共同體,按照我的辦法,只消求出人口數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說,我這裡引用人口的數目只
是作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率並不能僅僅以人數來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結合了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