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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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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報》報業集團告上法庭,同時將其下屬的《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鄧世祥推上被告席。 乙:作為報社的記者,在本案中是否有資格成為被告,還是先看一看他們是怎樣答辯的。 原告:本人做為答辯人是為《南方日報》社報業集團的工作人員履行記者職務的行為,有關的報道對被告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和被告捏造事實誣陷原告的雙重違法行為的正當輿論監督,根本不存在侵害被告名譽權的問題。所以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在《南方都市報》發表的有關文章是答辯人履行職責的行為,而且文章的內容客觀真實,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譽權。進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認為,文章的內容確有問題,也只能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列為被告,答辯人無資格充當被告,望人民法院及時予以糾正。 &nbsp&nbsp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女教師揮鞭抽打學生�維護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鄧世祥是我集團下屬《南方都市報》的工作人員,所以,本案採訪、寫作並發表關於金雁學校學生蔡朝林被體罰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鄧世祥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的若干問題意見當中的有關規定,那麼在原告,被告的資格問題上,反訴人只應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也就是我的委託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將石野、鄧世祥列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們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的主體資格作出正確的審定。 旁述:金雁學校狀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究竟是為了什麼,你們的訴訟有什麼請求? 反訴人邵海強:我們的訴訟請求主要有幾項,第一項是要求他必須馬上停止對我們名譽的傷害,同時要求在《南方都市報》頭版以不少於三千字的文字澄清事實,這是最主要的。第二個請求是請求他對我們學校和我們人格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進行名譽損失、精神損失的賠償。主持:你的訴訟請求賠償有沒有什麼依據。 反訴人:因為《南方都市報》連續五、六篇文章對我們名譽造成損害,還是很少見的,因為他損害的程度比較深,第二是影響的面比較廣,因為《南方都市報》是全國發行的,不但在國內,而且影響澳門,影響範圍之廣,所以構成對我們損害程度相當深。 旁述:而《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起訴金雁學校,也提出了幾點訴訟請求,其中有名譽損失

費等有關損失的賠償。 原告石野:我們索賠的一定數額,不是我們的初衷,更不是我本人的目的,純屬正常程式。如果法院依法判決我贏了,領到一定數額錢的話,我首先會把其中一部分給小朝林,資助他重返校園;所有剩下的錢我會無償捐給希望工程,以幫助更多的失學兒童得到上學的權利。旁述:新聞媒體對社會上的不良現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這是人民賦予的權利,但各大媒體搞批評報道麻煩也就隨隨而來,媒體的批評報道難搞。 主編:對,現在不但是難的問題,一搞就告,這個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很多時是糾纏,具體的事情性質他也沒有辦法否認,他就會抓住一點很小的,甚至是無理取鬧也好,我們也曾經碰過這樣的情況,對方放出這樣的風聲,反正我不想贏這場官司,我就是花多少錢賠進去玩一把,跟你製造一個工作上的不順利,因為打官司要花時間,花精力。 甲:記者採訪批評報道,並不是為了迎合某路人,也不是惡意的將批評對像整死。乙:而是有利於社會進步,有利於被批評對像改正錯誤,這就是記者採訪批評報道對像的基本出發點。 甲:像這宗由批評報道引發的連環官司,也引發了我們做更深層次的思考。 乙:如果《新聞法》早日頒佈,記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也許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甲:因為社會在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步加強,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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