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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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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訟的動機:“對不大習慣講道理的人,除了用法律迫使他們來講道理以外,我想不出還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對分不清正常批評和名譽侵權的人,除了用一個案例讓他們多一點法律知識之外,我也想不出什麼更好的辦法。”(《讓我們節省一點時間和精力》,《文藝報》199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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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一場“筆墨官司”最終上升為一起訴訟。面對來自不同渠道的調解,特別是陸文夫先生的出面,韓少功表示感激。然而來自權威媒體的壓力,只能強化他討回公道的決心。把事情提交司法程式對他而言實在是不得已的事情,他要洗清自己的莫須有的竊賊罪名已經找不到其他有效的辦法。在回答記者的採訪時他表示:我隨時願意撤訴,但撤訴的條件是道歉。在見諸6月7日的《文藝報》和一週之後的《羊城晚報》的採訪中寫道:

韓少功不排除調解的可能性,他說民事訴訟可以庭外和解和調解,在法院受理之後也還有由庭內調解的機會。但他認為接受調解要有先決條件:“指責一部作品‘剽竊’、‘抄襲’、‘無論形式或內容完全照搬’他人作品,這不是判斷作品好或者壞的問題,是事關該作品著作權屬於甲還是乙的問題。指責關於《馬橋詞典》的評論是‘廣告滿天飛’,是作者本人‘廣告套路’‘熟能生巧’的運用,這不是判斷有關評論優或者劣的問題,是涉及眾多評論者和作者本人道德品質是否敗壞的問題。如果這些指責純屬虛構,純屬輿論發端者對文化論爭對手輕率的攻擊,當然不是正當的文學批評,是我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不應該接受的。有關當事人只要對上述說辭給予公開更正或收回並致適度的歉意,我願意隨時撤訴。”書包 網 87book。com 想看書來

馬橋事件(7)

韓少功提出收回說辭並致適度的歉意的條件並不苛刻,但仍然沒有得到對方當事人的接受。最先挑起事端的張頤武等,一直保持一種理直氣壯、咄咄逼人的姿態,並且得到某些權威力量的支援。張頤武、王幹他們甚至聲稱應該是別人向他們道歉,而不是他們要向別人道歉。在這種情況下,讓最早受到傷害的另一方寬容退讓、息事寧人,顯然是不太可能的,訴訟不可避免。

1997年12月,法院終於就此案公開審理。但是,韓少功、張頤武和王幹都對法院的判決有所不服。1998年12月,在受理四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後,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就此案公開審理。經過長時間的慎重研究,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就此案下達《民事判決書》。該書清晰地描述了此案的審理過程:

原審(即中院一審)認定:韓少功所著的長篇小說《馬橋詞典》與《哈扎爾辭典》是內容截然不同的兩部作品,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證明《馬橋詞典》與《哈扎爾辭典》之間存在著抄襲、剽竊、完全照搬的情形。張頤武、曹鵬撰文,《為您服務報》與《勞動報》刊載文章指責韓少功的系在形式和內容上完全照搬《哈扎爾辭典》的抄襲之作,已構成了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王乾發表的《看韓少功做廣告》一文,其內容不涉及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據此判決如下:(1)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張頤武、為您服務報社在《為您服務報》上,曹鵬在《服務導報》上,勞動報社在《勞動報》上刊登經本院認可的向韓少功賠禮道歉的宣告,為韓少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張頤武、曹鵬、為您服務報社、勞動報社分別賠償韓少功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七百五十元;(3)駁回韓少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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