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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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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然自相遭遇,時也。

【註釋】

(1)名:疑是衍文。敗:毀滅。這裡指火滅、水覆。

(2)召:招致,造成。

(3)加:加上。凌:凌駕。

(4)羸(l6i雷)瘠:瘦弱。消:減少。單:通“殫(d1n丹)”,竭盡。

(5)何:疑“可”形近而誤。上文“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與“可謂相賊”文例相同,可證。

(6)姊:疑是衍文。《漢書·元后傳》無“姊”字,可一證,本書《骨相篇》無“姊”字,可二證。正君:即王政君,後為漢元帝的皇后。

(7)適:出嫁。趙:漢時分封的諸侯王國,在今河北省南部。以上事參見《漢書·元后傳》。

(8)下文皆言“次公位至丞相”、“次公當貴”、“入次公門”,故疑“黃公”應是“黃次公”。又據《漢書·循吏傳·黃霸》亦作“黃次公”,可證。黃次公:黃霸,漢宣帝時任丞相。取:通“娶”。

(9)卜:遞修本作“工”。“工”,根據文意,疑“世”之壞字。

(10)以上事參見《漢書·循吏傳·黃霸》。

(11)行:正好。

【譯文】

丈夫有短命相,迎娶肯定得到早寡的妻;早寡的妻,出嫁又會碰上夭折的丈夫。世人說:“男女早死的,要麼丈夫害死妻子,要麼妻子剋死丈夫。”其實並非互相剋害,是命該自然如此,把火點燃,用水潑它,可以說是水克火。要是火正好自己熄滅,水恰好自己倒翻,雙方各自自己毀滅,不能算作相互克害。如今男女過早的死去,不是用水潑火之類,而是正巧自己熄滅、自己倒翻之類。所謂賊害父親的兒子,剋死哥哥的弟弟,是跟上述相同的道理造成的。如果同屋相處,氣相互壓制,各自消瘦得只剩下一把骨頭,直到死亡,這才可以說是相互克害。有人在千里之外的他鄉死去,或戰死、或燒死、或壓死、或淹死,其氣不相互觸犯,怎麼能是相互克害?王莽的姑母王政君許配嫁給二個男人,二個男人都死了,正當要嫁給趙王的時候,趙王死了。他們的氣並沒有相互壓制,遠遠地就克害了三家,怎麼這樣使人痛心呢?黃次公娶了鄰居巫卜的女兒,世人說她骨相尊貴,所以黃次公官做到丞相。其實不是這樣。黃次公該當尊貴,正好與她相遇;她自身也有貴命,所以到了黃次公家。偶然碰巧這樣自然相遇,這是時運。

【原文】

10·9無祿之人,商而無盈,農而無播(1),非其性賊貨而命妨谷也,命貧,居無利之貨;祿惡,殖不滋之谷也(2)。世謂宅有吉凶,徙有歲月(3)。實事則不然。天道難知,假令有命兇之人,當衰之家,治宅遭得不吉之地,移徙適觸歲月之忌。一家犯忌,口以十數,坐而死者(4),必祿衰命泊之人也(5)。推此以論,仕宦進退遷徙(6),可復見也。時適當退,君用讒口;時適當起,賢人薦己。故仕且得官也,君子輔善;且失位也,小人毀奇。公伯索訴子路於季孫,孔子稱命。魯人臧倉讒孟子於平公,孟子言天(7)。道未當行(8),與讒相遇;天未與己,惡人用口(9)。故孔子稱命,不怨公伯寮;孟子言天,不尤臧倉(10),誠知時命當自然也(11)。推此以論,人君治道功化,可復言也。命當貴,時適平;期當亂,祿遭衰。治亂成敗之時,與人興衰吉凶適相遭遇。因此論聖賢迭起,猶此類也。

【註釋】

(1)播:指播種的種子。

(2)殖:種植。滋:培植。

(3)歲、月:泛指時間。這裡指有關時間方面的禁忌。

(4)坐:觸犯。

(5)泊:通“薄”。

(6)遷徙:這裡指職務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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