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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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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一條原則就是“黨管幹部原則”,一項規定就是“選舉結果應報區(市)縣委批准”,一個委員會就是“選舉監督委員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有區(市)縣委領導、紀檢委負責人、組織部負責人,還有選舉鄉鎮的黨員代表和群眾代表,也體現了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相結合的精神。另外,當選書記還有“任期工作目標”,這也是對上負責的體現。

我說,按照你們的規定,公推###有一系列的程式,包括髮布公告,參選報名,實地調研,初步考察,公開推薦,組織考察,直接選舉,等等。這一系列的程式自然是為了保證整個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我注意到,參選者報名的方式有三種:個人自薦、聯名推薦和組織推薦。這三種方式是平等的嗎?

唐川平說,平等的,任何一種都可以。

我說,但我怎麼看,都覺得它們的分量是不一樣的。聯名推薦和個人自薦的分量可能差不太多,也可能前者略重一點,組織推薦的分量就很重了。我不知道為什麼在個人自薦和聯名推薦之外,還要設組織推薦這種方式?

唐川平說,黨管幹部本來就是一個原則,何況民主的權利是平等的。總不能說黨員有個人自薦的權利,有聯名推薦的權利,黨組織反倒沒有推薦權吧?

我說,那現實操作中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比方說,本來我想去報名的,結果組織上推薦了一個,我可能就不敢去報名了。要知道,所謂“組織推薦”,指的是上級黨委也就是區(市)縣委的推薦。你和區(市)縣委推薦的人競職,不是胳膊擰大腿嗎?

唐川平說,在實際當中,這個現象不是很明顯。自己願意去的,可能會很有準備,很有信心,不然名都不會報的。

我問,聯名推薦要十人以上嗎?

唐川平說,要。要有十名以上的黨員群眾,而且要採取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以示負責。

我又問,如果被推薦者不願意報名怎麼辦?

唐川平說,對於是否必須接受聯名推薦,我們沒有作硬性規定。

我追問,尊重他的民主權利?

唐川平說,可以這麼理解吧!但如果是組織推薦,必須服從。拒不服從或消極參與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我再問,為什麼?

唐川平說,這是組織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我說,這就是第二個方面——“怎樣產生”吧?

唐川平說,是。鄉鎮黨委書記產生後,就有了第三個問題,即“如何管理”。所以我們又出臺了一系列的試行辦法,內容從選舉、備案、提名,到考核、質詢、罷免、獎懲都有。

我問,這些辦法是指令性的呢,還是指導性的呢?

唐川平說,指導性的。當時我們考慮,公推###試點之後,後續的管理有必要跟上,因此要有一個規範。但是各個區(市)縣有不同的情況,我們尊重他們的意見,因此這些規範只能是指導性的,也叫“試行辦法”。何況制度都是在實踐中產生的,也只能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以後也還有修改的過程。本來制度就是需要完善的。我們現在想的是,先定製度,按制度辦,在實踐中完善,再形成新的制度。然後再實踐再完善,再完善再實踐,就是這麼一個過程。

我說,在你們的試行辦法中,我特別注意到兩點,就是對當選鄉鎮黨委書記的罷免和獎懲,請問為什麼要作這樣的規定?

瓜熟蒂落(3)

唐川平說,我們擔心的問題,就是黨員群眾選的黨委書記,能不能罷免,誰來罷免。以前這個問題是不存在的。上級可以任命他,也就可以罷免他。現在改成公推###,就有一個迴歸權力源的問題。我們想,既然選舉有一系列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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