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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鐘),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臺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后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訊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o第8條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式向記錄臺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型別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后,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o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儘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6次犯規(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透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訊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