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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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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找死啊”

“弄死他”

“封殺他”

“對,我們現在開始就封殺他”

紅鹿出版社的人都亂成了一鍋粥,大多叫囂著,咒罵著阿米爾輝。

一紙告狀,將大家的情緒點燃了!

一紙告狀,將紅鹿出版社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誰也沒然料到,在他們眼裡的一個臭蟲一樣的小人物膽敢跟他們出版社玩命,竟然把一家頂級出版社告了!太狠了!

至此,其他同行非得看笑話不可,而且,而且最重要的是這場官司誰輸誰贏,誰也沒個底兒啊。。。。。。

大主編和出版社的人終於慌了神。

眾人群情激奮!

這是何等的瘋狂!?

沉默是如比的震耳欲聾!

阿米爾輝的支持者一個個打了雞血似的,心裡有一股熱血騰地湧了上來。

其他中立看熱鬧的人群,也看得樂不可支,都知道這位大主編和出版社這次是碰上鐵板了,惹了一個流剮啊!

不管如何。

此時此刻。

所有人看著手裡,形色各異的報紙,紙上大同小異的寫著阿米爾輝親筆字,最後著重寫上誹謗罪。

“我——《印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對誹謗罪作了專章規定,共54條,詳盡地規定了誹謗罪的概念、例釋、處罰以及不構成誹謗罪的例外情況。

印度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是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無論何人意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會損害他人名譽。以言詞、文字、符號或能夠辨認的圖象。製造或散佈對他人的指責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徵是:

1、損害的客體是他人名譽。名譽是指人在社會生活中受到的社會評價,是社會對個人的價值判斷。根據《印度刑法典》的規定,誹謗罪所損害他人名譽表現在對人道德、倫理方面的社會評價的危害;對人政治名譽和經濟名譽的損害;對人文化藝術方面的創作能力及創作品行的貶損;對人職業、出身、身份等方面社會評價的損害等,即誹謗罪的客體只能是他人名譽。而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誹謗罪的客體是他人名譽和人格。

2、誹謗物件(被損害名譽者)一般是自然人,但《印度刑法典》第449條規定:“製造對一個公司、社會團體或該公司或團體的成員的指責,可以構成誹謗”;同時第二章“一般解釋”第n條中規定:“‘人’一詞包括任何公司、社會團體或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

紅鹿出版社對我本人造成嚴重形象損失、精神創傷等多樣中傷,我謹代表本人狀告紅鹿出版社及其主編斯瓦米納坦索賠——十億盧比!!!!!”

當看完全文洋洋灑灑,數千字,以及最後的索賠數字,所有聞風而動的人終於確認,阿米爾輝、那個《失去之遺傳》的作者把出版社和人家主編告了!

要知道,印度歷史上還從來沒有過一個人狀告出版社的先例!沒人敢!

是的!

一次都沒有!

現在,此時此刻,阿米爾輝是第一個!

獨樹一幟

只此一家

所以,印度震驚!

所以,業內譁然!

無論結局如何,無論誰是誰非,自此,訟事、誹謗史上,要重墨阿米爾輝的大名一筆!

87【八盼】1更!謝支援!謝鼓勵!

【書評我看了,真不是我所願啊······想要12·1上架,字數要夠啊·······至於這段小說什麼的,其實這也是印度娛樂的一種啊·····很快加速進度,進入下個階段,娛樂圈!謝謝大家支援我知道。】

不在沉默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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