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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王顯耀來說,的確是不小的打擊,併為此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話說夏天回到自己辦公室,便推敲起有關南ao方面的有關材料來。其中一份是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該書寫道: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94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雄鷹工貿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園壽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華,總經理。
被告:珠hai當然實業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樓。
法定代表人:王峰,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薛一濤,珠hai當然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與深圳雄鷹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雄鷹公司)、珠hai當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當然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2700萬元給雄鷹公司購進電子配件,期限從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貸款月利率13。266‰,並按國家調整利率執行,又約定由當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單人民幣3000萬元作為雄鷹公司上述借款的質押物。合同簽訂後,三方辦理了公證。當然公司還於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轉讓質押宣告,以其存在國有銀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幣定期存款3000萬元(存單號: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質押,並經存款銀行——國有銀行南澳支行蓋章同意。其後。原告於1995年8月 ;8日將貸款人民幣2700萬元劃給雄鷹公司帳戶。合同期屆滿後,雄鷹公司未償還原告貸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雄鷹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息,或依法處理質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質押貸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鷹公司應償還原告貸款本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當然公司應在其質押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雄鷹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幣 ;2700萬元貸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罰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原告。上述款項,雄鷹公司應於1996年12月30日前清償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償還本金1500萬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償還1200萬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雄鷹公司到期不履行債務,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支取質押存單。優先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4000由當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當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3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翻開另外一份南ao銀行伍行長傳真過來的,由南ao的上級政法部門於1996年9月中旬簽發的檔案,檔案寫道:
廣d省汕t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