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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就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張義潛作為創作者,對壁畫擁有著作權,其署名依法受法律保護。華清池管理處作為壁畫的委託創作和使用單位,對壁畫在其議定範圍內的正當權利亦應受法律保護,但擅自將作者署名剷除是錯誤的。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在壁畫右端畫面線條空白位置處重新署上“丙寅秋張義潛創作”,字型不小於4×4平方厘米;壁畫修復工作由華清池管理處承擔;壁畫上端位置的張義潛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畫名章一枚維持原狀;華清池管理處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壁畫一側適當位置上修建一座說明碑,碑文除記載有關內容外,必須載明陝西省藝術研究所、作者張義潛及王權、史國霖所做的工作。
這座說明碑,將永遠矗立在華清池畔,永遠昭示著壁畫創作者的名字。面對潮水般湧來的遊客,它也在默默訴說那不該發生的故事。
幾乎在同一時間裡,邙山腳下的九朝故都洛陽,也落成了一座大型壁畫。
這座仿唐三彩壁畫題為《唐樂圖》,高一點五米,寬六米,由四百六十多塊彩釉瓷磚拼成。畫面上,十七位體態豐腴的唐代樂伎吹簫鼓笙,彈箏撫琴,神態煞是動人。如果這些唐代樂伎尚活人間的話,將與楊貴妃壁畫一道,目睹一場不該發生的故事。 txt小說上傳分享
正名:精神權利(4)
這座壁畫的作者名叫韋娜,一個畢業不久的女大學生。她從洛陽工藝美術廠調到古墓博物館後,接受了為博物館唐宋大廳設計壁畫的任務。經過三十多天的潛心創作,她拿出了《唐樂圖》的草圖,不久最終完成了設計稿。
博物館委託洛陽市美術陶瓷公司燒製。為了保險起見,燒製壁畫時按慣例先後燒了兩幅。其中一幅在博物館展出,另一幅卻被美術陶瓷公司送到廣州交易會上以三萬六千港元的價格賣給了港商。賣掉的壁畫只保留著“洛陽市美術陶瓷公司燒製”的字樣,沒有署作者韋娜的名字,公司也未向韋娜支付報酬。
一場著作權風波由此而起。
事情鬧到了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長對雙方進行調解,但由於他對著作權方面的糾紛如何處理缺乏經驗和必要的知識,最後無奈地說:“雙方都有道理,我管不了啦!市長也管不了這種官司!”
看來,這事情還得由法院來管。
法院起初也不知道究竟該如何管,該由誰來管,因為這種官司在當地的審判史上尚無先例。本來,著作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當由民事庭審理,法院卻將此案交給了經濟庭。好在法官很負責任,臨時學習了有關著作權知識,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和耐心的調解。
困難的問題是說服美術陶瓷公司。
這家公司並未意識到自己侵犯作者的權利。他們說:製作壁畫要經過放大、立線、配釉、施釉、燒製等一系列複雜的工藝工序。這些工作都是我們公司乾的。我們投入的勞動佔整個壁畫創作勞動的80%,韋娜不過只佔有20%的勞動。
天知道這樣的百分比是怎樣計算出來的。以這樣的百分比來決定著作權就更加荒唐可笑。可悲的是,公司提出這種荒唐理由時竟言之鑿鑿,好像真理真的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裡,他們不懂得一個起碼的道理:韋娜是創作者,公司僅僅是複製者。儘管公司為壁畫的燒製提供了原料和必要的加工,但這種勞動僅僅是複製,與作者的原始創作怎能相提並論?再複雜的複製品,也畢竟是複製品,它永遠不能與創作者的智力勞動相分離。作品的著作權永遠歸於它的“創作源”― 作者。
法院最終認定,美術陶瓷公司侵害了韋娜的著作權,應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陶瓷公司最終認識到不署作者姓名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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