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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啊,頂多罰點兒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就算完。
可要是租婢生子,那結論就迥然不同了,寧、王兩家並無出讓兒子的契約存在,寧彤認兒子是白認,無論從血緣上論,還是從名分上論,寧可的爹都該是隔壁老王。毆打老爹在《漢律》中可是後世想都想不到的重罪,只要老爹願意,完全可以處以死刑——老爹要是不願意呢,那壓根兒就不會去告兒子啊。
所以說,隔壁老王第一次的證供,所造成的結果,也就是賺點兒賠償費而已,可是第二次證供造成的結果,就是要把寧可給活活弄死。一在天,一在地,這前後兩份兒證詞對案情的影響可是太大了,所以吳質才要特意稟報給是勳知道。
可是是勳想到這兒,突然又有了新的領悟——吳質是怎麼說起這事兒來的?自己剛才不是在問他成陽縣的吏治如何嗎?即便說成陽縣丞判錯了一個案子,那也跟吏治關係不是很大啊,吳質這是案中有案,還有後話吧?
他又從頭捋了一遍案情,突然想起來,自己一開始不就因為寧可坐擁萬貫家財而又孤身一人,覺得總有一天會鬧出事兒來的嗎?那麼寧可就真的孤獨一個嗎?不對,他還有個妹妹……
想到這裡,低聲又問盧洪:“出嫁之女可能繼承父親的財產?”盧洪回覆道:“按律,父死子繼,無子則寡妻繼,無妻則父母繼,再後面是未嫁女、出嫁女,再後面是從子……”這意思很明白了,寧可沒老婆沒兒子,也沒有兄弟和侄子,那麼他要是一死,財產繼承人就只剩下了一個妹妹。
對啊,判斷案情就要從最大受益人開始想起,這是偵探的常識……是勳這才緩步跺回吳質面前,問他:“寧可之妹,嫁與了何人?”吳質微微而笑,那意思:長官你終於想到點兒上了——“正是本縣的黃縣尉。”
案情敘述至此,脈絡終於逐漸清晰了起來。
想必寧彤當年確實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種生下兒子寧可,後來也成為了唯一……不,應該說是順位第一的合法財產繼承人。當寧可跟隔壁老王起了糾紛,飽以老拳以後,隔壁老王跑縣衙把他給告了,說他毆打生父——但是根據《漢律》,這一罪名不可能成立。黃縣尉聽聞此事,就想要藉著老婆的關係謀奪寧家的財產,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說當年是租婢生子,所以寧可毆父的罪名應當成立。
案情的關鍵不在於黃縣尉是怎樣說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開始狀告寧可毆父,就已經不顧親情血緣,想要把親兒子置之死地了,對於黃縣尉的要求,順水推舟即可。關鍵在於,縣丞面對前後完全不同的兩份證供,為什麼認準了後一份兒,而不再加以深入調查?他是真的昏庸糊塗呢,還是為賣黃縣尉的人情,甚至是收受了黃縣尉的賄賂呢?
是勳還在那兒苦思冥想,盧洪瞧不過去了,邁前一步,先朝是勳鞠了個躬,然後轉頭詢問吳質:“即便租婢,也當有契約,可有契約呈堂?”吳質一邊點頭,一邊說沒有——“初次審案,縣丞即要隔壁老王將借種的契約取來驗證,老王本說回家去取,可是二次審案,不但翻了口供,還說年深日久,契約已經找不到了。”
盧洪又問:“這般契約,按理當有中人,亦當在官府有所備案,縣丞可曾去召問中人,可曾去查過舊檔呢?”
吳質輕輕搖頭,嘆了一口氣:“倘若屠縣丞去召問了中人,並且出示過契約舊檔,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還是小人偶爾聽人說起,那李全曾與人喟嘆道:昔日借種的契約便是他為中人,可惜此番寧可要枉送小命了。小人這才反覆勸他往縣署去做證,以救寧可一命。”
“原來如此,”是勳也終於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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