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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透過。
修正草案對原草案的一些規定作了重要修改,如:將原草案規定的公共食堂“應該積極辦好”,改為“生產隊辦不辦食堂,完全由社員討論決定”,口糧分配的辦法也改為“不論辦不辦食堂,都應該分配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修正草案將原草案中關於社員分配實行供給部分與工資部分三七開的規定取消,改為無論包產收入或包產以外的收入都“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修正草案增加了關於山林的規定:“生產大隊應該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別劃給生產隊和社員所有。”修正草案還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級幹部必須執行的“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6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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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二、農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大隊的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組織生產。
中國共產黨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必須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只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都應該利於生產,利於經營管理,利於團結,利於群眾監督,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模不宜過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
人民公社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鄉或者大鄉;生產大隊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強求一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規模,由社員根據具體情況,民主決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
六、人民公社各級的重大事情,例如生產計劃、分配方案、財務預算和決算、基本建設等,都應該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人民公社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選舉,公社一級的任期兩年,生產大隊的和生產隊的任期一年。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由原選舉單位隨時罷免。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在選舉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成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貧農和下中農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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