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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價加關稅低於國家同等
產品160 多元處理了,並把錢存入銀行,從沒有胡花亂用,肆意揮霍。我愛
國有何罪?勞動換來報酬又何罪之有?
四、我的控告與要求:1驪山分局對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訴訟法》41 條
及列舉的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因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
捕、拘留條例》第12 條,被告要求追究責任。2老&tis;和老&tis;在幾次提審中都
問及我在哪些銀行存有錢?存摺用了哪些名字?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九條。3老&tis;(對提審人尊稱‐‐作者)未持任何手續闖入我家,
拿走了我的筆記本、抄走了我的存摺號碼(這是我根據提審時所聽所見判斷
的)。4我已被關押達兩個月,人身權利遭到侵犯,並且還在繼續遭受侵犯。
驪山分局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 條辦理。我要求對我立即釋放,並要
求追究誣告人的責任。
鄭安慶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鄭安慶被從看守所監獄帶到公安局預審室。他在心中暗想,
也許是自己的申訴書起了作用,三個多月的監禁生活就要結束了。然而,令
他再度震驚的是一張逮捕證擺到自己的面前。
&ldo;今天我正式宣佈,你被逮捕了。&rdo;提審員聲調緩慢地說。
鄭安慶懵了。他大瞪著眼睛,臉上無任何表情,呆坐著沒有動,似是什
麼也沒有聽見。
&ldo;請簽字吧。&rdo;提審員望著顯然有些痴呆的鄭安慶予以提醒。
鄭安慶輕輕地&ldo;呵&rdo;了一聲,看著眼前的逮捕證和提審員,才恍若夢醒
地回到了嚴酷的現實之中。
逮捕證醒目地填著鄭安慶的姓名、籍貫等文字,而唯獨&ldo;因什麼罪&rd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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