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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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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不反對萬事皆有一個對錯及正義與否的標準,至少文明國家應如此。假如吾國違憲向吾徵稅,或非法將吾之產業充公,或未經審判即將吾入獄,吾誓必力爭,不管其是否以“吾國”法律之名義行此事。

然而涉及國際間事,吾即放棄那個對錯和正義與否之標準,且頗自得地宣稱“是耶,非耶,終吾國耳”。以此觀之,餘以為吾人奉行道德的雙重標準,其一用之於國人,另一用之於他國,或“化外之民”,餘此說不亦對乎?餘以為吾人不管國內國外只應奉行一個是非標準,否則無法爭論此事。

以上是胡適1914年5月15日的日記記述。

插:今天國人中常有批評美國“雙重標準”者,豈不知,早在差不多一百年前的胡適就揭櫫了這個問題,也使用了這個詞彙,那時他還是個學生。作為學生的胡適,他對自己率先提出的這個詞也很自得。次年他赴俄亥俄州的哥倫布城出席世界學生總會,會上,一位著名演說家的講演頗喚起他的共鳴。這位“時彥”講演的是“論全球政治”,其中也談到“雙重標準”的問題,胡適在日記中惺惺相惜:這位博士聲稱“今世國際交涉之無道德,以為對內對外乃有兩種道德,兩種標準。其所用名詞‘雙料的標準’(Double Standard),與餘前所用恰同。餘前用此名詞以為獨出心裁,不知他人亦有用之者,幾欲自誇‘智者所見略同’矣。”

十 世界公民(A citizen of the world)(2)

胡適是個世界主義者,同時也愛自己的祖國。他的世界主義也就是他前此一個多月在演說中表達過的:愛國主義而柔之以人道主義。這次他亮出了對美國人的批評的旗幟。兩個月後,他在又一次講演中再次表達了自己對那種狹隘愛國的批評,演說後,有兩位聽眾對胡適表示了不同的意見。一位夫人認為:這句話(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 ;my country)的真實意思不是“吾國所行即有非理,吾亦以為是”,而是“無論吾國為是耶非耶,吾終不忍不愛之耳”。這位夫人的解讀不可謂無道理,也能理解她對自己國家的感情,但這種感情不顧國之是非,而僅僅就因為它是“My country”,我也只能說,這是舊農業文明時代的感情了。然而,這種感情同樣表現在下面這位美國教授的身上,他耐心地給胡適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兄弟一道出行,弟弟因為醉酒而有辱於路人,對方如果拔劍而起,那麼,做哥哥的是保衛喝醉的弟弟呢,還是置之不顧呢,抑或幫助受辱者?這個教授其實也是在表達他對“My country”的理解,他認為這句話的含義是“父母之邦,雖有不義,不忍終棄”。但,無論這個並不倫類的例子,還是他的結論,都難讓人苟同。兄弟是血緣,而個人與國家並無這種關係,這個比喻是跛腳的。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的出生地並非就是父母之邦,即以美國而論,任何人如果在美國出生,就可以是美國人,而他的父母卻可能不是。同樣,一對美國夫婦也可以收養一個他國兒童,只要兒童的父母或國家同意。因此,把“My country”視為“父母之邦”,這是農業文明時代的狀況。何況,即使在農業文明時代,中國古老的《詩經》還有“適彼樂土,誓將去汝”的意識。更何況,依這兩位北美人士的說法,又何以解釋他們的先輩冒著生命危險離開本邦而來北美?這分明是“誓將去汝”的跨國現代版,是今天我們所說的“用腳投票”。它的精神內涵應當這樣表述:“自由在哪裡,祖國就在哪裡”。可是,胡適似乎被侃暈了,聽了這兩位先生女士的開講,便在7月26日的日記中做了自我檢討:“此言是也。吾但攻其狹義而沒其廣義。幸師友匡正之耳。”

其實胡適是對的。他反對的不是愛國,而是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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