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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要加強黨的自身整合和建設,透過黨員和組織作用的有效發揮,真正成為社會的核心力量;另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基層自治,並透過自身的政治影響力參與和主導自治,從而在基層群眾自治中獲得豐富的*性和制度性資源。
第二,整合基層*,規範*執行。在社群空間中,基層*呈現出三大*生活形態並存的局面:一是制度性*生活,即基於基層自治制度所形成的*生活,如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二是開發性*生活,即透過體制、機制創新開發*所形成的*生活,如各種政務公開、電子政府以及各種商議機制所形成的*生活;三是維權性*生活,即透過各種維權組織和維權行動所形成的*生活。現在的問題是,由於沒有有效的機制和體系對這些*生活必要的整合,使得三種*生活不但沒有形成合力,有時反而相互牽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居民委員會與各類業主委員會之間的複雜關係所帶來的兩種形式*的緊張。在這種相互牽制和緊張中,往往以公共利益為邏輯起點的*形式如居委會*,無法有效銜接或吸納以私人利益為邏輯起點的*形式如業主委員會。如果基層的各類*生活不能得到整合,並形成有層次、有秩序、有規範的基層*生活,那麼,*品質很高的公民協商就難以獲得健康發展,即使存在了,也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整合基層*的關鍵在兩點:一是使政黨真正進入社會,融入社會,成為社會的核心;二是使制度性的基層群眾自治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要將基層黨建、基層自治、基層治理以及基層法治全面統一起來。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5)
第三,建設公議體系,培育公民協商。公民協商的基礎在基層自治以及由此形成的公眾參與,但其真正的動力則是來自公共事務參與和公益事業決策的有效開放。這兩個領域開放了,協商就有需求,於是基層自治的體制及其所擁有的協商機制就能執行,民眾就能參與其中。這兩個領域的開放,一方面可體現為基層社會自身公共事務議決空間的全面開放,另一方面體現為基層政權將其決策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利益表達和商議空間開放給民眾,讓他們充分表達意見、願望和要求,並進行不同民眾之間、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廣泛協商。前者的開放,基於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實和執行;後者的開放,則基於黨和政府決策體系的變革以及基層政權對政黨、人大和政協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當然,不是為開放而開放,實際上,目前不少的基層社會已經多多少少開放了這些領域。開放的真正目的就是透過有領導、有規劃的開放,形成一個公議體系,從而培育公民協商系統。建立公議體系的關鍵是:逐漸明確哪些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決策必須透過基層民眾的公議協商來進行。一旦明確了這個領域,就能在基層群眾自治與基層政權之間建立起公議體系,從而將能夠納入協商的各類公共事務納入這個體系進行公議協商;同時,也能借助這個體系來整合基層社會的*生活。所以,建立了公議體系,公民協商也就有了成長的可能。在這個過程中,政黨力量、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資源應該可以充分開發和利用。從理論上說,公民協商的最好空間就在社會,最直接的基礎就在基層社群。但是,中國的基層*不僅包括基層社會,還包括企事業單位內的*管理。雖然公民協商很難在企業單位中生存,但勞資關係所引發的協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民協商的性質,即勞資雙方在國家法律、法令下運用公民權利,從維護各自利益出發所進行的平等協商,而在這種協商之中,企事業單位的職代會或工會代表與工人代表是參與協商的主體力量。從這個角度看,企事業單位的*管理的發育和健全,對於在全社會形成形式多樣的勞資協商有很大的作用;而這種勞資協商自然屬於公民協商的範疇,其發展能夠直接推動公民協商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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