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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檔案,主要是針對企業職工的。《保險條例》對於參加勞動保險的物件、勞動保險金的籌措方式及管理方式、各種勞動保險待遇(傷殘、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保險以及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待遇)、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以及勞動保險的執行與監督等各方面的內容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條例的公佈和實施,受到了全國廣大企業職工的熱烈歡迎。1956年,《保險條例》實施範圍再次擴大,國營企業加入這一保險的職工達1 600萬人,為1953年的4倍;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有700萬人。全國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享受到了這一保險。 txt小說上傳分享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5)
建國之初,大多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仍然實行供給制。50年代前期逐步改為工資制。與之相適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各種勞動保險制度陸續建立起來(見表1,略)。到1957年,享受公費醫療的職工已達萬人,享受勞動保險的職工達到1 150萬人。
50年代後期至60年代前期,政府對城鎮的勞動保險及福利政策進行了一些調整,例如:統一了企業和機關的退休制度和退職規定;改進了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職業病患者的保險待遇;改進了城鎮集體企業的勞動保險政策,等等。
五六十年代,在城鎮還為職工舉辦了各種集體福利事業,如職工食堂、託兒所、浴室、理髮室等等;對職工實行了多種補貼,如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水電補貼、取暖補貼,等等;建立了職工文化福利事業,如修建了了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等等;投資建設職工住房,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
第三,就業政策。這一時期,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就業問題。尤其是當時流行的理論觀點認為,失業現象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產物,在社會主義社會不存在失業問題,這就使得黨和政府更加註重消除失業現象,想方設法地保證城市居民的就業。
在城鎮就業的具體措施上,主要是採取了勞動力的統一招收和調配製度。從50年代中期以後,取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在招工、用工方面的許可權,將調配勞動力的許可權集中於勞動部門。這就在宏觀方面完成了在全國範圍內勞動力的統一配置,同時,在微觀層面上則形成了企業用工中的固定工制度。其最大特點是企業在用工方面“能進不能出”,不能以任何經濟性原因裁減其多餘的職工。在城鎮職工中以固定工為主,而且人數佔絕對比重,1957年其比重為,1960年為,1965年為,1970年為,1975年為,1978年為。另外值得提及的是,在50、60年代,還曾斷斷續續地嘗試過招收“亦工亦農”的臨時工和合同工,以彌補固定工制度的缺陷。
當時,城鎮在就業問題上處於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城鎮每年新增勞動力的數量較大,而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水平均較低,因而即便是在城鎮也不可能實現充分就業;另一方面,當時人們所奉行的理念認為社會主義社會不存在失業現象,因而不允許失業。為了解決這個兩難問題,當時採取了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將城鎮的多餘勞動力向農村分流,向農村轉嫁城鎮的就業危機。為此,先後有兩次大的舉動,均發生在60、70年代。60年代初,隨著國民經濟的大幅度滑坡,中國進行了自1949年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的城鎮人口分流。透過各種強有力的舉措,60年代初期將2 000多萬城鎮職工下放到了農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城鎮的就業壓力。60~70年代,透過各種組織、動員、宣傳活動,中國開始了醞釀已久並且早已小規模存在的又一次城鎮人口向農村大規模分流的舉動——城鎮知識青年的“上山下鄉”。1962~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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