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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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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媽上人民醫院檢查,宮頸癌晚期。大夫說沒法做手術了,家去吧。俺媽又哭又什麼的,不能在家等死啊,後來聽說上海有個什麼醫院治這個病奇好,這才問吳原要回這個錢來。”

我問:“你媽長病是哪一年查出來的?”

四姨女兒不高興:“我媽哪一年長病和你有什麼關係?”

婆婆大聲吼道:“不回答。”

我說:“我想看看四姨的病歷。……病歷有異議,證人說她媽是2004年患病,而病歷上寫的卻是2003年9月份。以前俺婆婆對我說過這事兒,說她四姐查出病來,比較要命,當時四姨為治病向她借過幾千塊錢。眾所周知,四姨家境貧寒,連自己的治療費都承擔不起,哪有能力借給吳原三萬塊錢?這是疑點一;我與吳原結婚兩年,我們的積蓄到哪裡去了?這是疑點二。所以對證人的話,我不認可。”

(二)被告債務

我說為治病借了孃家一萬塊錢。

吳原說我住院時他過我八千塊錢。

我反駁說根本沒有此事,隨後提供了我的醫藥費收據。

吳原律師提出異議:“收據上好多沒有姓名的;有姓名的也有異議;沒有化驗單,有化驗單沒有醫生證明的,也不認可;醫保卡屬於福利,不能算作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病應該拿錢,原告看病誰拿錢?(事實是我長病吳原將我棄之不管,吳原律師把兩者給顛倒了)化驗單認可,藥費不認可,沒有處方。”(他在胡攪蠻纏,明明有醫囑,他卻視而不見。況且每次化驗之後,需要服藥治療,藥費單不認可不合情理。)

我說:“我按照大夫的醫囑,去藥店買藥,每次化驗之後跟著化驗單子,不信你仔細看看。”

我媽早已被官司搞得心力交瘁,此時忍不住發言:“什麼也別說了,俺孩子怕氣,錢我給她出,醫藥費我全部承擔,婚姻都不保了,錢更無所謂了。吳原,我一分錢不要你的,她長病了我給她看,她和你沒有關係,她只是給你生了個兒子。”

吳原大聲說道:“我還問你要孩子一年的撫養費……”

吳原律師使勁一捅他,吳原馬上閉了嘴。

吳原律師對法官說:“化驗單子認可,醫藥費沒有處方,沒有病歷的一律不認可,兩者時間應該完全一致。”(每次化驗和買藥的時間不可能完全一致,化驗需要定期,可是藥一般是吃完了才買。)

婆婆怒氣衝衝:“你長病,俺憑什麼給你出錢?……哼——俺不給你出錢,你自己賺的!”

(三)夫妻債權

吳原律師提出除了原告單位上三萬塊錢的集資,還有6000塊錢的人壽保險。

我說:“6000元是我的個人稿費收入,我給吳原入的人壽保險。”

(四)共同收入

法官要求吳原提供2003年11月登記到現在的收入情況。

吳原律師提供吳原的工資收入證明2003年806元,2004年元,2005年元,2006年1367元,唯獨沒有2007年的。

婆婆趕緊補充:“扣了其他費用,2003年發大約600塊錢。”(她在撒謊,吳原提供的工資收入已經是實發數了)

法官讓原告算算結婚後到集資前掙了多少錢?(2003年11月19日至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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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原律師:“不超過兩萬塊錢,一萬八、九,算一萬八。”(應該是元)

法官奇怪:“這麼少?被告,你的工資收入是多少?”

我算了算:“元。”

法官:“原、被告有沒有額外收入?”

我說:“我出書掙了六千塊錢稿費,給吳原入了份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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