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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四、偷雞
剛回到公司,看到我,韓易過來說:“袁總剛剛過來找過你。”
我趕緊去辦公室找小叔。
小叔見到我,一臉不高興,說:“阿波,你剛到公司不久,怎麼能在工作時間出去。你以為你還是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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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他是因為找不到我不高興,可這話也太刺耳,我知道自己的身份,不用他提醒我,罷罷,誰叫自己在人家手底下打工,忍了忍解釋說:“我朋友找我有急事,我請過假了。”
小叔也不好再說什麼,就問我:“你在野田公司的時候不是打過一場官司嗎?有沒有認識好一點的律師?”
我說:“野田公司的法律顧問是楊遠的關係,我跟他一起打官司,水平不怎麼樣。別人就不認識了。”
小叔說:“找個好律師這麼難,真是的。”
我說:“肖蘋不是來過了嗎?她不行?”
小叔說:“問題就出在她的身上。當初我為了省事,也沒有到外面再找律師,就讓她給阿鳳搞了一份婚前協議,想不到麻煩就出在這上面。”
我想婚前協議不過是對雙方婚前財產的約定,一個律師這都搞不定,拿這個律師水平也太差了,就問道:“出什麼麻煩了?”
小叔說:“當時協議約定,阿鳳跟謝濤婚前財產各人歸各人。”
我說:“對呀,這不是沒錯嗎?”
小叔說:“還有下文那,婚後財產也各人歸各人。”
我有些搞不懂了,這不是很正常嗎,怎麼小叔說不對了那:“沒問題呀?“
小叔說:“你不知道,如果婚後財產各人歸各人,法院就有可能把謝濤分得的房改房判給謝濤,阿鳳就什麼也得不到了。”
我明白小叔是怎麼想的了,當初肯定是因為他覺得自己家財萬貫,就阿鳳一個女兒,阿鳳將來肯定是要繼承所有財產的,為了防範謝濤,所以約定了婚後所得也是各人歸各人,這樣謝濤一旦離阿鳳而去,阿鳳起碼可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可是現在小叔沒給阿鳳什麼財產,他們夫妻婚後所有的財產也就是那棟房改房了,本來沒約定的話,這棟房應該平分的,現在倒變成了只有謝濤自己有份了。所以嚴格說起來,這是小叔自己的問題,肖蘋是白白受了冤枉。當初我想律師一定會詳細解釋給他聽協議的每一個條款,他一定是經過周密的思考才同意的,因為有財產的人第一位的考慮是保護自己的財產的安全。現在想不到偷雞不成,反蝕把米。小叔這樣的人自然不會反省,肯定首先把責任賴到律師身上,誰叫他是老闆,有這種決定是誰的責任的權利。
但是那間破房子也就值幾萬塊,再分一半,也就沒有多少了,我開導小叔說:“也不值幾個錢,算了吧。”
小叔瞪了我一眼,說:“你知道什麼就算了,我是在乎那幾個錢嗎?那幾個錢我出去吃頓飯就沒了。我只是不想讓謝濤舒服了,他媽的,我的女兒跟了他,那能說離婚就離婚,當我是死人那,必須要他付出點代價來才行。”
我聽著他罵罵咧咧的,心裡很不舒服,你自己把事情搞成這樣,與我何干,罵給我聽幹什麼。
小叔又說:“要找個好律師,我一定要跟他鬥到底。”
律師和法官有時候是一個共同體,法官肯定知道那個律師水準比較高,而且通常法官也有些印象比較好的律師,他們的配合一定很默契,就象野田公司跟山水公司那場官司中,孫俊跟錢律師兩人的配合一樣。於是我建議小叔說:“還是先找經辦法官吧,總是案子法官說了算。再說,找好法官,說不定他認識比較好的律師。”
小叔想了想,說:“你說得很有道理,我已經託人請法官出來吃飯了,到時候問問他,讓他介紹個好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