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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兩國國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為起點,依石乙水為界;二,中國準外國人居住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等處貿易,日本於此等地方得設定領事館;三,中國準韓國人民在圖們江北之墾地居住;四,圖們江墾地之韓人,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及裁判,中國官吏於此等韓人與中國人一律待遇,所有納稅及其他一切行政上處分,亦同於中國人;五,韓人訴訟事件,由中國官吏按中國法律秉公辦理,日本領事或委員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知日領事到堂,如中國有不按法律判斷之處,日領事可請覆審;六,圖們江雜居區域內韓人之財產,中國地方官視同中國人民財產,一律保護,該江沿岸,彼此人民得任便往來,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七,中國將吉長鐵道延長至延吉南邊界,與朝鮮會寧鐵道聯絡,一切辦理與吉長鐵道同;八,本協約調印後,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於兩月內完全撤退。是約既成,政府以吳祿貞為延吉邊務大臣。
嗣議五案協約,即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撫順、煙臺炭礦,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是也。新法鐵道者,新民屯至法庫門之鐵道,政府欲借英款築造此路,以分南滿鐵道之勢力,日本謂系南滿鐵道競爭線,極力抗議。營口支線者,光緒二十五年東清鐵道會社規定築造旅順、哈爾濱間之鐵道,得設營口支線,以運送材料,俟鐵道落成後拆去。日俄戰爭後,南滿鐵道歸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拆此支線,日本不允。撫順炭礦,距奉天城東六十里,日公使以此地炭礦為東清鐵道附屬品,利權應歸日本。政府以炭山在東清鐵道三十里外,不認為附屬財產,日使不允;並煙臺炭礦均成懸案。因安奉鐵道交涉,定約如下:一,中國如築新法鐵道時,當先與日本商議;二,中國允日本營口支路,俟南滿鐵道期限滿,同時交還,並允將該支線延長至營口新市街;三,中國承認日本有開採撫順、煙臺兩處炭礦之權,日本承認該兩處開採之煤斤納稅與中國,惟稅率應按照中國他處最輕煤稅之例,另行協定,其礦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員定之;四,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洲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除撫順、煙臺外,應按照光緒三十三年東三省督撫與奉天日本總領事議定之大綱,歸中、日合辦;五,京奉鐵道沿長至奉天城根一節,日本無異議。自此南滿洲大勢遂一變矣。
吉長、新奉兩路借款細目,旋亦議定。其後錦齊鐵道、渤海漁權與領海、鴨綠江架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收買日本遼東方面軍用電線及旅順芝罘間海底電線諸交涉,次第起焉。錦齊鐵道者,即自錦州經洮南至齊齊哈爾之鐵道也。日本原允中國自修,惟要求昌圖洮南間之鐵道歸日本築造。及滿洲諸協約成,英、美爭錦齊鐵道借款,迭與中國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漁業與領海交涉,自光緒三十二年,中國課關東漁業團漁稅,迭經日本領事要求住關東之日本人有滿洲沿岸漁業權,日本漁團因避稅,全出距海岸三海里外海面。東督錫良通告日本領事,謂三海里外之海面系中國領海,應準中國漁業規則課稅。日本領事以三海里外為公海,反抗之。鴨綠江駕橋,聯絡滿、韓,議定依安奉鐵道契約,十五年後賣還中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原中國所設,日本佔有之,後取供公用,中國抗爭無效。又日俄戰爭時,日本在南滿洲所設軍用電線,戰局終,應歸中國收買,日本初起反抗,後始歸中國收買。旅順芝罘之海底電線,系俄國佈設,戰時皆斷絕。至此,日本要求依該海底電線直通芝罘之日本電線局,為中國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里半以內之一部歸中國,餘盡屬諸日本。其後復有日俄協約之議,於是東三省大勢又一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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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交七
瑞典那威丹墨和蘭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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