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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議金嶺鎮鐵礦,次議償給勘礦購地費。自是公司已成之膠濟鐵路,未成之津浦鐵路,甫勘之膠沂路,及曹州教案條約許與公司之三十里礦權,均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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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網站推出後一頁前一頁回目錄回首頁後一頁前一頁回目錄回首頁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致書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初有船百八十艘,後由七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榷其稅。然日本方嚴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臺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三十二年,廣東廣西總督石琳奏,日本船避風至陽江縣。詔資以衣食,送浙江,具舟遣歸。
雍正六年,浙江總督李衛以日本招集內地人,教習弓矢技藝,製造戰船,慮為邊患,奏明:“密飭沿海文武營縣,及各口稅關員役,嚴行稽查,水師兵船不時哨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上覽奏,諭曰:“昔聖祖遣織造烏林達麥爾森陽為商人,往覘其國。比覆命,盛言國小民巽,開洋之舉繼此而起。朕數諭閩、廣督撫留意考察。聞日本近與朝鮮交親,往來無間。夫安內攘外之策,以固本防患為先。其體朕前諭無怠。”並頒諭沿海諸省防海。兩廣總督孔毓珣疏請沿海練舟師、置火器、增砲臺,並自赴廈門、虎門諸口巡察。上不欲啟外人疑懼,但令飭備而已。李衛復奏稱:“日本貿易不能遽絕,請於洋商中擇殷富老成者,立八人為商總,責其分處稽察,互相繩舉,庶免日久弊生之慮。”報可。乾隆四十六年,戶部奏請頒江海關則例,定東洋商船出口貨稅律。嘉慶元年,上諭:“日本商人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著為令。
初,日本專主鎖港,通華商而禁西洋諸國。及明治維新,始與各國開港通商。後以各國鹹在中華互市,同治元年,長崎奉行乃遣人至上海,請設領事,理其國商稅事。通商大臣薛煥不許。三年,日本商船介英領事巴夏禮以求通。七年,長崎奉行河津又致書江海關道應寶時,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許之。
九年,日本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齎外務卿書致總理各國事務署,略曰:“方今文化大開,交際日盛。我近與泰西十四國訂盟。鄰如貴國,宜先通情好、結和親;而內國多故,遷延至今,信誼未修,深以為憾。茲令前光等詣臺下,豫商通訊,以為他日遣使修約之地,幸取裁焉。”前光至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成林、直隸總督李鴻章達其書總署,議允通商而拒其立約。前光謁鴻章曰:“西人脅我立約,彼此相距十萬裡,尚遣公使、領事遠來保其僑民。中、日唇齒相依,商賈往還,以無約故,反託外人代理,聽其約束,喪失國權,莫此為甚。今特使人遠輸誠意,而其來也,西人或交尼之;若不得請,是重吾恥也,前光雖死,不敢奉命。”鴻章復為請於朝,下廷議。兩江總督曾國籓等疏言:“日本二百年來,與我無嫌。今援西國之例,詣闕陳辭,其理甚順。自宜一視同仁,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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