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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人。乾隆二十四年更名催長。下同。十三年,改鐘鼓司為禮儀監,尚寶監為司。時猶舊臣、寺臣兼用也。十七年,改禮儀監為院,置郎中三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員外郎八人,光緒三十年省一人。贊禮郎十有二人,雍正五年增五人。司胙官四人,康熙三十七年增一人。乾隆二十四年改“胙”為“俎”。光緒三十年省一人。喇嘛唪經處催總一人。乾隆三十三省。改內官監為宣徽院,置郎中三人,康熙二十八年省一人。雍正元年增一人。乾隆四十年改隸寧壽宮一人。員外郎六人,光緒三十年省一人。催總八人。康熙間屢有增損。嘉慶十一年定留頂戴催長五人。十八年,御用監設銀、皮、緞、衣四庫,置郎中三人,員外郎八人,庫使四十人。康熙九年增二十人,十四年增二十有四人,明年省四人,二十八年增十有二人。乾隆十二年升十二人為副司庫。
康熙元年,誅內監吳良輔輩,復以三旗包衣設內務府,改尚膳監為採捕衙門,置郎中三人,三十八年省一人。員外郎六人,六十一年省一人。催總四人。並改惜薪司為內工部,置郎中三人,三十八年省一人。員外郎六人,十六年增二人。光緒三十年省二人。無品級庫掌十有二人,三十五年增二人。雍正三年增三人,明年增一人。復增置庫守、內副庫掌八人。尋又改為庫掌、副庫掌各十有二人,砲作庫掌、副庫掌各一人。八品催總一人,雍正四年增。無品級。催總一人,復於領催內增委署三人。乾隆二十四年改委署催總為委署司匠。庫守五十有九人。三十五年增八人。並置總管大臣,兼以公卿,無專員。三年,置錢糧衙門員外郎六人。咸豐二年省入慎刑司四人。九年,四庫各置六品司庫二人。十二年,置御藥房庫掌二人。明年,總管大臣兼轄內三院。十六年,置堂主事一人。改御用監為廣儲司,宣徽院為會稽司,禮儀院為掌儀司,省牛羊群牧處入之。置掌果二人,果上人十有二人。尚方院為慎刑司,採捕衙門為都虞司,內工部為營造司。二十三年,又分掌儀司立慶豐司,置郎中二人。乾隆四十年省入寧壽宮一人。五十七年復增一人。是為七司。至是奄宦之權悉歸於府矣。是歲置內副管領二十人。二十四年增四人,三十年增三人,三十四年增三人。二十五年,茶飯房設乾肉庫,置庫掌一人。三十年增一人,五十八年增二人。雍正五年增一人,十二年增一人。二十八年,廣儲司設瓷、茶二庫,各置員外郎二人,司庫二人,六庫通舊十有二人。光緒三十年省六人。匠役催總六人,乾隆二年增買辦催總二人,二十四年改買辦催總為催長,匠役催總為司匠。無品級催總四人,乾隆二十四年改副催長。是為六庫。明年,改文書館為武英殿修書處,置監造官六人。雍正二年省,四年復故。乾隆四十七年定正監造為員外郎,副監造為副內管領。御書處監造官四人。四十六年增二人。雍正二年省。八年置一人。乾隆四十七年定監造為司庫。二十五年,暢春園設柴炭庫,置無品級庫掌二人,庫守八人。四十二年,置堂郎中一人。授永定河分司齊蘇勒,升後未補。四十五年,置掌儀司副掌果二人。六十年,設官房租庫,置庫掌一人。
雍正元年,設錢糧衙門,置郎中一人,堂司委署主事十人。十二年省。乾隆二十二年復故。嘉慶四年增堂上一人。光緒三十年省。留慶豐司一人。明年,設養心殿造辦處,置六品庫掌四人,乾隆三十年增二人。嘉慶四年增四人。光緒三十年省四人。御書處庫掌一人,乾隆四年增二人。四十七年改一人為副監造。稽查御史一人。十一年省。乾隆三年改由都察院派員稽查。三年,置錢糧衙門無品級催總一人。七年增一人。乾隆四年增一人。復於領催內增副催總三人。二十四年改副催長。嘉慶三年留頂戴催長、副催長各三人。四年,置茶飯房主事一人。改都虞司承辦鮮魚歸掌儀司,增催總一人。八年增一人。乾隆八年增置承辦姜蒜領催、內副催總二人。二十四年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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