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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諭曰:“永璉為朕嫡子,雖未冊立,已定建儲大計,其典禮應視皇太子行。”禮臣奏言:“皇太子喪禮,會典未載。舊制,沖齡薨,不成服。今議,皇帝素服,輟朝七日。若親臨奠醊,冠摘纓。典喪大臣、奏遣之王公暨皇太子侍從官鹹成服,內務府佐領、內管領下護軍、驍騎校等成服,以六百人為率,並初祭日除。直省官奉文日,鹹摘冠纓素服三日,停嫁娶、輟音樂,京師四十日,外省半之。幼殤例無引幡,今請依雍正時懷親王喪儀,引幡仍用。外籓額駙、王、公、臺吉、公主、福晉、郡主服內來京,男摘冠纓,女去首飾。朝鮮使臣素服七日。金棺用桐木。”啟奠帝親祭酒,奉移親視送。禮部長官祭轝。初祭內外會集,帝至殯殿奠酒三爵,每奠眾一拜,是日除服薙髮。將冊諡,先期遣告太廟後殿、奉先殿,諡曰端慧。禮成。禮部頒行各省,並牒朝鮮國王,文到率百官素服,軍民罷嫁娶、音樂各三日。八年,葬硃華山園寢。
皇子喪儀,順治十五年,榮親王薨,治喪視親王加厚,葬黃花山園寢。
康熙中,定製,凡皇子殤,備小式硃棺,祔葬黃花山,唯開墓穴平葬,不封不樹。
雍正六年,皇八子福惠卒,帝輟朝,大內素服各三日,不祭神,詔用親王禮葬。十三年,追封親王,諡曰懷。
乾隆十三年,皇子永琮甫二週薨,帝言:“建儲之意,朕雖默定,然未若端慧太子旨已封貯,喪儀應視皇子為優。”大祭親臨奠醊,諡悼敏,後追封哲親王。
越二年,皇長子永璜薨,金棺用杉木,其福晉及皇孫綿德等翦發去首飾,成服百日而除,素服二十七月。成服王公大祭日除。禮部以第三日移殯,請輟朝三日,詔改五日,追封定親王,諡曰安。初祭、大祭並親臨奠醊。
二十五年,皇三子永璋薨,詔用郡王例治喪,輟朝二日。大內、宗室素服鹹五日,不祭神。追封循郡王。
四十一年,皇十二子永璂薨,詔用宗室公例治喪。嘉慶四年,追封貝勒。
道光十一年,皇長子奕緯薨,命依皇子例治喪。罷公主、福晉、命婦會集,園寢不建碑,追封貝勒,諡曰隱志。三十年,晉封郡王。
皇子福晉喪,定製,親王世子、多羅郡王下及奉恩將軍、固倫公主、和碩福晉下及固山格格、奉恩將軍妻鹹會集。朝供饌筵,午果筵。初祭引幡一,楮幣十二萬,饌筵二十五,羊十五,酒七尊,讀文致祭。繹則陳楮幣三千,饌筵十二,羊、酒各七。百日、週年、四時致奠禮同。
嘉慶十三年,宣宗時為皇次子,其福晉鈕祜祿氏薨,帝命即日成服,初祭後除。未分府皇子福晉依親王福晉例,金棺、座罩皆紅色,以無儀仗,特賞金黃色座罩,儀仗仍視親王福晉例用,旗色用鑲白,著為令。
道光七年,皇長子奕緯福晉瓜爾佳氏薨,罷內外齊集及豫往暫安處接迎。十一年,追封貝勒夫人,諏吉遣官奉紙冊往殯所,讀文致祭。
親王暨福晉等喪儀順治九年,定親王喪聞,輟朝三日。世子、郡王二日。後改貝勒以下罷輟朝。斂具,親王至貝勒採棺,藉五層。貝子至輔國公棺同,藉三層。鎮國將軍以下硃棺,藉一層。初薨陳儀衛,鞍馬、散馬親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貝勒各十三,貝子各十二,鎮國公各十,輔國公各八;鎮國將軍鞭馬七,輔國將軍五,奉國將軍四,奉恩將軍三。府屬內外鹹成服,大祭日除。內外去冠飾、素服會集,各如其例。鎮國將軍以下不會喪。公主、福晉、命婦會喪,臨時請旨行。凡親王至輔國公,御祭二,遣官至墳讀文致祭。宗人府請賜諡,撰給碑文。工部樹碑建亭,貝勒以下碑自建,給葬費有差。鎮國將軍至奉國將軍賜祭二,文一。立碑、予諡,臨時請旨。奉恩將軍賜祭無文,不立碑,不予諡。
王至公婚娶之子卒,許陳鞍馬,祭品各如其父母例,唯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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