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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條件: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3、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
5、洩露國家機密;
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
(一)甲方交稿日期為二〇〇三年年十月一日。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稿可延至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如延期後甲方還不能按期交稿乙方可以解除協議。
(二)交付的原稿應有甲方的簽字。如果交付的是電子版應在協議中註明。
第四條在協議書有效期內未經雙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出版上述作品的權利授予第三方。如違反本條規定擅自授權一方須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受害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如果屬於一次性賣斷甲方永遠不得將上述作品授予第三方乙方擁有上述作品的終身版權。
第五條甲方保證確有本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出版上述作品的權利保證上述權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由甲方負全部責任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
第六條乙方必須按照作者確定的署名方式出版作品。未經作者同意乙方不得對上述作品的名稱做任何改動不得對作品內容做實質性修改也不得附加任何序言(後記)、插圖(圖表)、註釋、評述等。作品的封面設計也應徵得作者同意。
第七條甲方有權審讀上述作品校樣。如果甲方審讀校樣應在3o天內簽字後退還乙方。甲方若未按期歸還校樣乙方可按計劃付印。如因甲方修改而造成版面改動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擔改版或推遲出版的責任。
第八條乙方向甲方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標準為:
(注:付酬方式多種可由甲、乙雙方商定。如為一次性賣斷可雙方直接商定費用標準。)
第九條乙方應在二〇〇四年六月前出版初版。次出版一年內乙方可自行決定重印。次出版一年後乙方重印時應通知甲方並徵詢甲方是否對上述作品進行修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予答覆否則乙方有權重印。如一次性賣斷版權乙方有權自由支配重印的一切行為。
第十條乙方重印或再版時應將印數通知甲方並在重印或再版兩個月內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權使用費。一次性賣斷後乙方依據印數量向甲方支付相應稿酬。
第十一條在協議書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或再版。最後由雙方根據實際需要量的大小確定是否重印或重印時間。
第十二條上述作品次出版後3o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3o冊並以四折優惠甲方購買樣書1oo冊。此後每次再版後3o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1o冊。
第十三條雙方因對協議書的履行或解釋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請求雙方同意的著作權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四條生本協議書未規定的事項或需要更改本協議書的條款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條本協議書自三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有效期為x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協議期限應在協議書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另行商定延期期限及有關事宜。
第四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
我們看了這份協議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