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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此引發了一批因包辦婚姻的離婚案件。婚姻法專家巫昌禎教授在上海調查時說:“上世紀五十年代離婚的,多為包辦婚姻;上世紀六十年代離婚的,多為階級成分;上世紀七十、八十年代離婚的,多為路線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但對離婚的條件未作規定。1980年9月10日,我國頒佈了新的《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雖然新舊婚姻法都規定了離婚自由, 但在上世紀七十、八十年代,離婚是非常困難的。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在檢察院任職,接到了一個故意傷害的案件,雙方是一對中年夫妻。男方是被告人,現在應稱為犯罪嫌疑人。他高中畢業後,從小城下放到農村,在臉朝黃土背朝天的寂寞中,與清純美麗的村花墜入愛河。溪前月下的浪漫,金色麥浪間的溫馨,羨煞附近的青年。倆人結婚後沒多久,男的回城成為國企的工人,女的在鄉下小鎮開裁縫鋪,當時交通不便,難得見面,也沒有生育一男半女,感情日漸淡薄。女方為挽回男方的心,把裁縫鋪遷移到小城,跟隨在男方左右,但倆人感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經常爭吵。男方二次到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均因女方以死相挾,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十年的青春歲月在離婚的硝煙中匆匆度過,雙方都已近不惑之年,男方第三次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女方找男方要說法,在爭吵中,被男方打傷,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以此為籌碼。經當地的法醫鑑定,女方因外傷致耳膜穿孔,聽力下降,已構成重傷。男方認為聽力多少不該由女方自己說了算,應該用儀器科學測定,由此在我接手此案後,提出了重新鑑定的申請。那時能測定聽力的儀器只有上海才有,女方在接到去上海鑑定的通知後,尋找種種藉口故意不去。經瞭解,我才得知,女方藉此機會,私下與男方談交換條件,若男方撤回離婚起訴,她也不再追究男方的刑事責任。當然,構成重傷的案件屬於重大型事犯罪,依法不能任由被害人說了算,但因傷情未能確定,致案件事實不清,不得已,我們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後來,此案不了了之,男的免了牢獄之災。再後來,聽說男方第五次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訟,雖然女方仍死活不同意,法院最終判決准予這一對夫妻離婚。不久,男的再婚,女的孓然一身。我真為女方惋惜,若她早日同意離婚,正值三十歲的美好年華,還能嫁一個合適的男人,組建兒女繞膝的幸福家庭。在漫長的婚姻保衛戰中,女方從小家碧玉變成了黃臉婆,她在乎男方什麼呢?還愛他嗎?不是的,在近二十年的爭吵、拳腳中,當年的愛火早已熄滅,僅存的依戀早已化為灰燼,她只是出於仇恨和報復,心有不甘吧?明月還像從前一樣朗照,溪水還像從前一樣清澈,女人的眼睛不再像明月一樣照人。李春波的歌《小芳》唱得好:謝謝你給我的愛 ,今生今世我不忘懷,謝謝你給我的溫柔 ,伴我度過那個年代。如果當年男方在未及結婚時就回城,也許他在與城裡的姑娘完婚後,聽到李春波的《小芳》,還能生出無限的美好回憶和懷念。誰知道呢,人的感情那麼脆弱,經不起地域和時間的摧殘。
隨著我國經濟的騰飛,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大眾對婚姻的觀念持越來越開放的態度。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各級法院漸漸放寬了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現在,儘管一方堅決不同意,另一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的,一般情說下,法院都能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依我的經驗,離婚的引發,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條件好了,有錢了,一般是男方提出離婚,因為有錢的男人,得換與有錢人身份相稱的年輕靚麗的妻子,這種男人往往已有年輕的“小三”等著;投資經營虧了,一般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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