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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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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國家吃盡了苦頭。

在我們承認了版權,承認了版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之後,在究竟給予作者個人多大權利的問題上,也有不同意見,並有過激烈的爭論。

比如說,個人與單位的關係,最初,在著作權法草案中採取了類似專利法的規定,即凡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創作,就屬於職務創作,作品的版權歸單位所有。這也就是說,只要你是單位裡的人,是按照領導要求創作的,就無權在作品上署個人名字,無權領取稿酬。

很顯然,這樣一條規定不利於保護作者個人的權利。在中國,自由職業者畢竟是很少很少的,絕大多數作者都吃的是官飯。無論是職業作家,編劇或是導演,他們都從屬於一個單位,拿著國家的工資,他們的創作從某種意義上說都體現著單位的意志。如果因此就把他們的作品看作是職務作品,而剝奪作者個人應當得到的權利,那就無法調動其創作積極性,也就違背了制定版權法的初衷。

這個問題當時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最終結果是縮小了職務作品的範圍,擴大了作者個人的權利。作者在工作任務之外完成的作品不能算作職務作品。即使是受單位指派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寫作的職務作品,也要區別不同情況,有的職務作品,本單位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但著作權歸作者個人;有的職務作品雖歸單位所有,但作者擁有署名權。

關於職務作品規定的這種重大改動,反映了我們的立法者對作者個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

關於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能否成為作者的問題,在著作權法草案的討論中爭論也相當激烈。

有的同志認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成為作者。也就是說,一種組織也能成為作者。

但很多同志反對這種意見。他們說:作為一個組織,它本身是沒有思維的。能進行思維並創作作品的動物,世界上只有一種,就是人,就是自然人。法人既然不能思維,它能創作嗎?歸根到底只有公民才能創作,所以作者只能是公民,任何組織都不能成為作者。如果組織能成為作者,最後必然不利於作者,不利於保護作者的權利,只能損害作者的權益。

著作權法草案的最後一稿在雙種意見中作了妥協, 客觀上承認了法人作品的存在,但又規定法人不是真正作者,只能“視為作者”。

無論爭論的結果如何,這種爭論本身就已經是一種社會的進步,因為它是緊緊圍繞著一個字展開爭論的。這個字不是別的,而是——人。它又是圍繞著四個字展開爭論的。這四個字不是別的,而是——人的權利。

在共和國的立法機關,有越來越多的同志慷慨激昂地為作者個人爭取更多的權利,在這個爭取過程中據理力爭以致毫不迴避地使用人權概念,而且,我們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地擴大了作者個人的權利,一次次縮小、限制了單位的權利,這難道不是思想解放的結果嗎?

航船再次擱淺

· 加蓋四枚大紅印章的緊急報告 · 法學家與科學家的爭辯 · 誇大的六億美元外匯引起一場虛驚

1987年,國務院法制局負責人向中外記者釋出新聞:中國的著作權法草案將由國務院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透過。這就是說,經過長時期的徘徊之後,中國版權保護的航船已經起錨,開始朝著伯爾尼進發。

然而,風雲突變,驚濤驟起。

一份加蓋著四枚大紅印章的報告這時候緊急呈遞到黨和國家領導人手中。這份報告提出的問題引起一場長達兩年的激烈爭論,版權立法又一次擱淺。四枚圓圓的紅印章真是夠大的: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

這四個部門聯合提出兩條意見:

一、推遲頒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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