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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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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將人民文學出版社存的二十七萬元、中國青年出版社存的二萬元魯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嬰。

1981年9月2日,國家出版局向兩家出版社發文,下達了這一決定。

兩家出版社立即照辦。

至此,人民文學出版社帳面上積存的三十四萬元全部處理完畢:四萬元已上繳國庫,三十萬元付給了周海嬰。

周海嬰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應當計息,繼續結算1958 年以後的稿酬。

這個要求在當時未能實現。

1986年6月,周海嬰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訴稱人民文學出版社侵權。

“人民文學出版社拒絕支付1958年後出版魯迅著作的稿酬,未經我同意即與日本有關部門訂立出版日文譯本《魯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要求人民文學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萬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並要求追究人民文學出版社的侵權責任,追索日方出版魯迅著作付給中方的稿酬。”

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援。法院認為許廣平、周海嬰將魯迅稿酬贈與國家的行為有效,周海嬰的反悔是不應當的。

判決:人民文學出版社支付周海嬰首次發表的魯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點六元;駁回周海嬰的其它訴訟請求。

周海嬰又上訴到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了調解:人民文學出版社向周海嬰補開捐贈書,支付魯迅首發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點二元。

這與周海嬰提出的那個數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現在已經實施的著作權法,公民的著作權保護期為終生及死亡後五十年,周海嬰得到的稿酬應當更多些。但是,很遺憾,這個法出臺太晚了,換句話說,魯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嬰及其他許多已逝作者的繼承人沒有趕上今天的好時光。1990年之前,中國沒有著作權法。1984年之前,國家的稿酬規定沒有向已故著譯者家屬付酬的條款。那時候遇到這類糾紛,上級部門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權宜處理。應當說,較之其他著譯者家屬,周海嬰已經受到了特殊優待。

如果按照時下人們的價值觀念、人們對稿酬以至金錢的態度,周海嬰也許不會象“三反”時那樣主動拒收稿酬。那時候人們認為那樣做是光榮的,或者雖不認為光榮卻會被形勢逼著去做的。因為“不應該不勞而獲”。很少有人會將其與著作權這三個字聯絡起來。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漸完善的處理著作權的法定程式,將版權以至稿酬上交國家時履行嚴格的手續,類似的糾紛也不會發生。但那時人們很少往法律程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沒有什麼法定的程式可以遵循。

因此,這案子可以說是一場歷史的悲劇。

人民文學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這樣說:“那些事大部分發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間還經過了十年###,大部分當事人都已經故去。因此,有些細節已無從考證。更重要的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連一些規章制度也還在初創階級,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為三十年前的一樁舊案對薄公堂,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

如果魯迅先生再世,他會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也許,他會就此寫出一篇犀利的雜文,對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諷。我想,魯迅會贊成保護作家經濟權利的,當然不僅為自己和兒孫,更是為了民族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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