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 我和孩子等你(第2/2 頁)
變化呢?
這是個讓人無比欣喜的訊息,我激動的情緒不受控制,大叫一聲:“啊!我要當爸爸了!”
我激動的想要跳起來,卻不想被警察死死地按著。大概是語言不通,警察警惕的眼神中還帶著幾分疑惑。
他們一定在想,這個罪犯是個瘋子吧?
但這些,我並不在乎。
在警察的押解下,走出了康奈醫院。
在路邊圍觀的人群中,我瞥見了程知夏,韓曉冬,蔣南溪。
我衝他們挑眉,他們衝我笑。
隨後我毅然上了警車,去面對我該面對的處罰。
當夜,方杞,程知夏他們來警局保釋我。
但被聯邦警察局駁回了,理由是我犯罪事實清楚,現場目擊證人眾多,且劫持屬於暴力犯罪,不符合美國憲法的“無罪推論”原則,因此不符合保釋要求。
翌日早晨,我在聯邦警察局的接待室裡,見到了方杞幫我請來的刑辯律師。
為了交流方便,他們請來的刑辯律師是位名叫孫科的華人。
與孫律師交流了一些案件上的事情後,他告訴我,在美國,所有罪犯都有速審權,即迅速審判權。
他建議我行使這一權力,爭取儘快開庭,到時候他會幫我做減刑辯護。
我接受了孫律師的建議,他幫我向聯邦警察局提出了速審申請。
並非崇洋媚外,美國的司法程式確實完善,也很人性化。在國內,走完一整套審判程式至少得個月時間。打個官司,耗都能把人耗死。
而在美國,從拘捕,到取證,再到開庭,只用了三天時間。
三天後,我被押送至舊金山法院公開審理。作為原告的楊晴,她的律師以劫持罪,暴力恐嚇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對我提出指控。
孫律師為我積極辯護,向法官陳述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並指出,原告楊晴存在用非正當手段威脅,唆使他人進行器官捐獻的情節。因此,被告人後續做出的犯罪行為是迫不得已。
經過長達三個小時的審判,法官認為,我犯罪事實清楚,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並且原告確實存在威脅,唆使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因此,可以對我減輕處罰。
最終,法官宣判了庭審結果,我被判處兩年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對此,我沒有異議,並未提出上訴。
:()西安愛上你,西藏遺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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