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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未來的發展思路(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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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條款,版權持有者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當然,前面也說了只是理論上具有約束力。

至於實際上的約束力嗎?

這個看國家執行情況了。

不同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開源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醜國、歐盟等地區,版權法非常明確,允許透過開源協議的條款來控制軟體的使用。

當然,在祖國的話,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軟體付費生態的環境,都不是說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盜版能盜版的你懷疑人生。

抄襲能抄襲地你懷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顆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襲的反過來告你原創侵權,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賠償的時候。

你照樣還是會懷疑人生。

總之,國內搞軟體懷疑人生那是遲早的事情。

嚴格意義上的純粹SaaS的企業幾乎沒有。

甚至,大膽點說,完全沒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沒有。

這還真不是預設立場的指責。

當下,國內的軟體環境一言難盡。

就拿軟體開源的保護協議執行力度來說吧。

關於GpL協議的效力,醜國1985年就出現了關於GpL協議侵權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訴了國家研究與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經授權複製和分發GpL軟體。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關鍵,法院明確規定,任何基於GpL協議釋出的軟體必須提供原始碼,允許使用者自由地修改和分發。

這一判例不僅標誌著GpL協議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協議的核心條款要求,任何對原始GpL軟體進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須同樣遵守GpL協議。

這確保了使用者的自由,同時杜絕了那些企圖將開原始碼私有化的行為。

可以說,至此,關於GpL的約束效力在醜國就已經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時間線,華國首個GpL協議侵權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現。

而且過程上看,官司打了從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羅老師怎麼說的林楓忘了。

不過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說,有關於林楓為什麼暫時要留在醜國發展。

其實道理很簡單,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環境。

想要軟體上發展的話謀取利益的話。

還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當然,硬體要發展的話。

無腦選華夏。

工業克蘇魯,不跟你開玩笑。

因此,未來的發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軟體發展在醜國和歐盟圈錢。

圈錢的同時加速這些國家的製造業空心化。

硬體發展放在國內。

圈到足夠的資金回國搞製造業發展。

早日塑造出工業克蘇魯的完全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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