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來的發展思路(第2/2 頁)
的,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條款,版權持有者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當然,前面也說了只是理論上具有約束力。
至於實際上的約束力嗎?
這個看國家執行情況了。
不同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開源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醜國、歐盟等地區,版權法非常明確,允許透過開源協議的條款來控制軟體的使用。
當然,在祖國的話,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軟體付費生態的環境,都不是說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盜版能盜版的你懷疑人生。
抄襲能抄襲地你懷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顆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襲的反過來告你原創侵權,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賠償的時候。
你照樣還是會懷疑人生。
總之,國內搞軟體懷疑人生那是遲早的事情。
嚴格意義上的純粹SaaS的企業幾乎沒有。
甚至,大膽點說,完全沒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沒有。
這還真不是預設立場的指責。
當下,國內的軟體環境一言難盡。
就拿軟體開源的保護協議執行力度來說吧。
關於GpL協議的效力,醜國1985年就出現了關於GpL協議侵權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訴了國家研究與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經授權複製和分發GpL軟體。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關鍵,法院明確規定,任何基於GpL協議釋出的軟體必須提供原始碼,允許使用者自由地修改和分發。
這一判例不僅標誌著GpL協議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協議的核心條款要求,任何對原始GpL軟體進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須同樣遵守GpL協議。
這確保了使用者的自由,同時杜絕了那些企圖將開原始碼私有化的行為。
可以說,至此,關於GpL的約束效力在醜國就已經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時間線,華國首個GpL協議侵權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現。
而且過程上看,官司打了從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羅老師怎麼說的林楓忘了。
不過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說,有關於林楓為什麼暫時要留在醜國發展。
其實道理很簡單,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環境。
想要軟體上發展的話謀取利益的話。
還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當然,硬體要發展的話。
無腦選華夏。
工業克蘇魯,不跟你開玩笑。
因此,未來的發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軟體發展在醜國和歐盟圈錢。
圈錢的同時加速這些國家的製造業空心化。
硬體發展放在國內。
圈到足夠的資金回國搞製造業發展。
早日塑造出工業克蘇魯的完全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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