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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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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圈套的時候,就已經翻查過相關的律了,而即便沒有這一出,我早就得到了盧洪的通風報信,你以為我傻的啊,不事先做足了功課,哪兒敢跑這裡來與你當面辯論?

他心中冷笑,表面上卻只是平靜地望著趙達,淡淡地要求道:“既為律也,可陳述之。”倘若是令,基本法律條文全都隱藏在駢四驪六的官樣文章當中,要你大段兒背詔書,那是欺負人;但既然是律,一條一條清晰明快,你不可能不會背吧?

趙達當即高聲背誦道:“律:‘賈以兵(兵器)、鐵、馬、錢輸匈奴者,當罪。’又云:‘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雖於京師市買,其法一也。’”堂下你們可都聽見了,回去也可以去翻翻書,這可不是我臨時現編的啊!

是勳點點頭:“原來如此。”不再理會趙達,而轉過頭去再朝向楊沛:“律已明矣,乃可知吳令無罪也。”

我話都說這麼明白了,法律條文都背了,你怎麼還敢腆著臉說無罪?!趙達都快瘋了,忍不住抗聲問道:“何得無罪?達不敏,請司直教之!”

是勳再次撇嘴:“甚矣,汝之不悟也!”他連邁幾大步,來到堂口,面朝堂下,問圍觀的眾人道:“趙達適才有誦:‘賈以兵、鐵、馬、錢輸匈奴者,當罪。’未知此律,何為主體,何為客體?”

啥主體、客體的?聽眾紛紛表示不明白。是勳也不在用詞方面跟他們多作解釋,反正只要自己再說幾句,你們自然便懂了——“此律主體為‘賈’,客體為‘匈奴’,但賈輸禁物入匈奴者,乃當此罪。然吳長乃吏也,非賈也;所輸者乃鮮卑也,非匈奴也。依律,庶民而犯天子者,大辟之罪,若天子而犯庶民,難道亦當罪乎?!”

你們都聽明白了吧,法律條文規定,商賈私賣禁物入匈奴,那才有罪呢,如今是官吏賣禁物入鮮卑,怎麼能算有罪呢?誰準你把適用性大肆外擴的?

趙達反駁道:“此乃雕鏤文字也。復有云:‘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豈非吏亦不可輸禁物耶?豈非所論非止匈奴,而及於諸胡耶?”

“狡辯!”是勳猛然一聲暴喝,“吳長何時持兵器而行?又出何關?函谷關耶?!”你搞搞清楚,鮮卑拓拔部所遊牧的地區是在朔州,在大漢行政區劃之內,他啥時候出關了?

不容趙達再次反駁,是勳乾脆扯開嗓子,“堂堂堂”一番侃侃而談:“此律之頒,乃前漢武帝朝也,為防匈奴也,其時鮮卑尚不與漢接,乃至漢無人知有鮮卑者,安得通用?宣帝甘露二年,南單于呼韓邪入塞,朝宣帝於甘泉宮,宣帝乃賜以冠帶衣裳、黃金璽綬、玉具劍、佩刀、弓矢、戟,及安車、鞍勒、良馬、黃金,錦繡等,及錢二十萬——孰雲不可輸兵、鐵、馬、錢入於匈奴?乃不許商賈私市爾,官家所為,何得為罪?!

“且武帝使張騫通西域,與烏孫、疏勒等貿易,從不禁兵、鐵、馬、錢。何也?為其非為中國之敵也。今鮮卑拓拔等六部內附,稱臣表章已至許都,朝廷嘉勉、封贈已入朔州,乃當與呼韓邪、烏孫、疏勒等同論,安得以敵國目之?!”(未完待續。。)

ps: 這書啊,寫著寫著,一開始的架構就亂了……所以,修改了一下卷名,原本計劃的某些內容,只好放到下一卷了。

第三十章、入其彀中

漢代法律中漏洞很多。論起熟悉和背誦法律條文,是勳確實不如趙達,但論起咬文嚼字揪漏洞來,十個趙達也比不過他。確實,趙達這種酷吏,也是很擅長玩兒文字遊戲的,但基本上為了把無罪定成有罪,把小案做成大案,都會肆意擴**律適用性的外延,而不會想辦法縮小其外延——這就是燈下黑,是這類酷吏的盲點。

況且關靖、是勳乃有心算無心,趙達是沒事兒要招事兒,所以撞在一起,就被是勳動用三寸不爛之舌,轉瞬間便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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