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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答:“沒有。公證處辦理公證是我揹著張錦秀去辦的。”
問:“此事張錦秀是否知道?”
陳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去做公證的。”
上述筆錄說明,陳連平供認自己擅自新增騙取了公證、他項權的授權事項。
(2)、公證處明知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經過期三個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該證明。顯然存在疏忽和過錯。
(3)、辦理宣告公證,依《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是不得代辦的,而寶安公證處卻違反本規定。接受了陳連平的代辦資格。
(4)、公證處更為明顯的違法事實體現在:我村法人代表張錦秀不在公證現場的情況下,公證處不加落實便在《宣告書》上由陳連平擅自塗改部分加蓋校對章。因此,該公證是顯失真實的。
2、抵押登記手續是陳連平騙取的。應認定為無效。
(1)、抵押登記所依據的《宣告書》、《公證書》是虛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記申請表是陳連平擅自塗改我村的蓋章時間後填寫抵押事項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願。申請表的時間從1994年6月15日改為1994年12月15日。
(3)、陳連平透過新增“他項權”騙取了抵押登記的授權的。我村根本沒有委託他去辦登記手續。
以上事實說明。陳連平是透過新增他項權騙取了我村的公證、登記代理權,然後騙取了公證、登記手續的。所以。這種抵押登記不僅內容失實,而且陳連平這種手續也是欺騙取得的,依法應確認為無效。
三、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檔案,騙取了公證和抵押登記手續,貸款後又拒不還款,已構成金融貸款詐騙罪。
我村以辦理抵押貸款600萬元的真實意思,向陳連平提供瞭如下法律檔案:
1、法定代表人張錦秀的身份證明;
2、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兩份;
3、《抵押宣告書》一式肆份;
4、《抵押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5。已蓋章的空白信箋三份。
陳連平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沒有作假外,其餘手續統統弄虛作假。主要體現在:
1、擅自塗改一式肆份的《抵押宣告書》,將一筆 ;600萬元的貸款篡改為兩筆貸款,分別是 ;1500萬元、320萬元。2、又擅自在法人授權委託書上新增“公證、他項權”授權事項。騙取我村抵押的公證、登記代理權。3、擅自塗改《抵押登記申請表》的我村蓋章時間,騙取抵押登記手續。4、隱瞞我村。利用已蓋章的空白信箋分別出具三張證明: ;94年 ;8月 ;18日、 ;12月20日、95年 ;1月4日,分別用於1500萬元及 ;320萬元的貸款手續中。違背了我村出具三張空白蓋章信箋用於貸款600萬元的意願。
以上事實,充分證明陳連平偽造了虛假的《抵押宣告書》,採取欺騙手段取得公證、抵押登記手續而獲得兩筆鉅額貸款,貸款期滿後,拒不返還。陳連平的上述一系列行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了金融貸款詐騙罪。
四、申請人在本案中無過錯,本案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是屬於詐騙案件。貴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由於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的法律檔案,是隱瞞我村的。透過篡改檔案而取得的押登記手續完全違揹我村的真實意願,對我村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我村並不存在因為過錯而出具手續給被申請再審人湖貝支行作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