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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惡劣的房屋居住;
(4)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所有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視點2
誰應承擔贍養義務
王先生和張女士於1980年結婚,雙方均為再婚。王先生帶有一個5歲男孩小王,張女士帶有一個9歲女孩小張。張女士的前夫每月支付100元的撫養費。張女士無固定工作,在與王先生成婚後,全職料理家務。
由於王先生的前妻已去世,小王的撫養費全部由王先生和張女士夫婦負擔。2000年,小王與後媽張女士的關係惡化,小王遂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這時,小王已參加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2003年1月,王先生因病去世,不久小張也下崗失業。
張女士因丈夫去世且失去了女兒的經濟幫助而沒有了生活來源,迫於生活壓力,張女士向法院申訴,要求小王承擔對自己的贍養義務。
在本案中,小王應當承擔對後媽張女士的贍養義務嗎?
分析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為姻親關係,雙方沒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在本案中,繼母張女士曾經與王先生共同撫養繼子小王長大成人,已形成撫養關係,雙方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小王須承擔必要的贍養義務。
因此,法院判決小王要承擔對張女士的贍養義務。
3�夫妻債務
夫妻債務直接影響到夫妻實際待分配財產的總額,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通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下列債務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承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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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分配(3)
(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並且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違法行為導致的債務,婚前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等。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有:
(1)夫妻共同舉債;
(2)一方舉債是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
(3)雙方約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
案例3
危險的債務
於女士和宋先生於1995年登記結婚,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1998年5月於女士自己出資購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住宅,價值43萬。1999年2月,宋先生辭去公職,自籌10萬元從事經營活動。後因經營規模擴大,宋先生於2000年12月20日以個人名義向朋友董先生借了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為6個月,但未向董先生說明夫妻財產約定情況。2001年6月19日,董先生向宋先生提出還款請求,宋先生因經營不善已無力清償債務。2002年2月16日,董先生以宋先生和於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兩被告償還所欠債務。於女士則以有夫妻財產協議為由予以反駁。
在本案中,於女士應當承擔共同債務責任嗎?
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方生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財產範圍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2)約定的財產權利歸屬各自所有;
(3)債務的性質為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
(4)第三方知道該約定;如果第三方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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