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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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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它危害殺人,是人暗地裡有罪過,拿不乾淨的東西給別人吃喝,於是天發怒,擊殺了他。隆隆的雷聲,就是天發怒的聲音,好像人的怒吼。社會上不論是愚蠢人還是聰明人,沒有人認為不是這樣的。推究人間的道理加以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3·2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凶不同(1),並時其聲,非道也(2)。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籲之聲也。此便於罰過(3),不宜於取龍。罰過,天怒可也。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龍有過,與人同罪,龍殺而已(4),何為取也(5)?殺人,怒可也(6);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別,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復不可從。

【註釋】

(1)吉凶不同:意思是“天取龍”是吉;“折木壞屋”,“犯殺人,罰陰過”是兇。

(2)《太平御覽》卷十三引《論衡》“非”後有“實”字,可從。

(3)便:適合。

(4)龍殺:句義不通。疑係“殺龍”之誤倒。

(5)根據文意,疑“何”前奪一“天”字。與上文“天取之”正反相應,可證。(6)根據文意,疑“怒”前奪一“天”字。上文“罰過,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雷的產生,同屬一種氣、一種聲響。折斷樹木,毀壞房屋的時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時候,也折斷樹木,毀壞房屋。偏偏要認為析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危害打死人,是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這跟天取龍表現出的吉凶不一樣,同一時候,同樣雷聲,這不符合事理。辯解的人認為,雷聲隆隆,是天怒吼的聲音。這種說法只適合於懲罰過錯,不適合於天取龍。懲罰過錯,天發怒可以;天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如果龍是神,天來取他,不應該發怒。如果龍有過錯,跟人一樣有罪,殺死龍罷了,天為什麼還要取它呢?打死人,天發怒可以;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打死人不取,殺死龍要取,人與龍的罪過有什麼分別,而雷處死他們為什麼卻不一樣呢?這樣看來,天取龍的說法既不能聽,懲罰過錯的話也不可從。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僕死於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氣殺人也。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1),若燔灼之狀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著乎體(3),口之動與體俱。當擊折之時,聲著於地(4);其衰也,聲著於天。夫如是,聲著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當雷迅疾之時(5),仰視天,不見天之下。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天之怒與人無異,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入則聲微。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註釋】

(1)詢:詢問。這裡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燒。灼(hu¥濁):烤。

(3)著:依附。乎:於。

(4)著:覺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有“且雷聲迅疾之時”,均作“雷聲”,故疑“雷”後,脫一“聲”字。

【譯文】

以什麼來證明呢?考察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人僕向前在地上死去,接著隆隆的聲音降臨到人的頭上,所以能夠打死人。果真隆隆的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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